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溪蜜柚(平和■蜜柚牌)、诏安红星青梅(青果/干湿梅)、白芽奇兰茶(天岽牌、彭溪牌、白芽奇兰牌、九丰牌、白芽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通告。
公布日期:2002-07-22施行日期:2002-07-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22
施行日期 2002-07-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溪蜜柚(平和■蜜柚牌)、诏安红星青梅(青果/干湿梅)、白芽奇兰茶(天岽牌、彭溪牌、白芽奇兰牌、九丰牌、白芽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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