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湘潭市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1、《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湘潭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略)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1:

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下达安全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原则

  由市安委会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三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全委员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市政府每年将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以责任书形式,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各立状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和所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分,安全效果为4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项独立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1、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县(市)区、市直单位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并予 以通报表彰;在8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单位;在70-79分的单位属于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在70分以下的单位属于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并给予通报批评。

  2、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半年度内该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

  (1)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或辖区内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3、市直各单位的考核根据其职责确定考核项目。考核标准中的综合管理、责任制落实、机构建设,宣传教育为必考核项目。

  五、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由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2: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最大程度地控制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3)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5)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8)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届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县(市)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是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市经济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公室)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政策、工作规划的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除煤矿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初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9)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2、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3、市总工会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民主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5、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烟花爆竹、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其地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6)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娱乐场所、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7)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8)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定期预测道路交通、消防、烟火爆竹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9)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

  6、市建设局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其委托实施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的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其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本地区城市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6)负责上报本地区的建设安全事故。

  (7)参与本地区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督促检查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市卫生局

  (1)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4)组织、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8、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9、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土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3)加强技工学校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

  11、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大中专院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2、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协调指导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13、市交通局

  (1)拟订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4)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上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导航标志的监督管理,负责危桥危路的改造,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9)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违章驾驶;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水运交通事故和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市林业局

  (1)拟订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市煤炭行管办

  (1)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2)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3)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

  (5)参与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

  (6)负责督促煤矿制定事故预防的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7)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按规定参与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工作。

  17、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机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4)按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9、市城市管理局

  (1)拟订全市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4)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5)督促本系统内各单位(包括公园、自来水、公共汽车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把“三同时”纳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6)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并组织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系统内各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0、其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受市政府委托,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办

  (1)拟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负责本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中央、省在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责任制度抄送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2、对违反本安全生产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处理。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