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牧区人口素质,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新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市全面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到实处

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指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在这里,“以县为主”是核心,只有旗县区政府的责任落实了,其他各级政府的责任才能很好的理顺和落实。因此,当务之急是落实旗县区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

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要求,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责任是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牧区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承担的责任是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苏木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牧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旗县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观望态度和畏难情绪,积极主动地加以落实。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旗县区长负责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成立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一把手任组长,财政、计划、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要确保新的"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面运行。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旗县区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旗县区(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旗县区、乡镇苏木财政体制,由旗县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旗县区,对上述资金不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力度大的旗县区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旗县区。通过上述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要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旗县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旗县区、乡镇苏木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农村牧区中小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保障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财力较好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农牧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牧区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牧区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安排。

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投入略高于改革前的水平。对因取消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牧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要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牧区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牧区中小学建设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尽可能不举债。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牧区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各旗县区不能把债务转嫁到学校,也不能因偿还债务而核减正常的教育经费,更不能挪用基础教育的专项建设资金。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牧区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管理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旗县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旗县区、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旗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牧区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牧区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牧区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牧区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人事管理。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苏木、村嘎查无权聘任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苏木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苏木达直接负责,乡镇苏木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苏木达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苏木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牧区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牧区中小学代课人员。

四、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要强化督导检查和监督制度。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旗县区的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并在适当时候,邀请市人大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视察。要实行公示制度,市政府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牧区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要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之中,对于积极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地区予以表彰。对于没有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要逐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牧区教职工工资的旗县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