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施政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审查的重大决策的范围与《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适用前款的规定进行法律审查,应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第四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并遵守有关工作规程。

  第五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时,市法制部门负责人可以就该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七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

  (三)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五)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第八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的档案资料;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第九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市法制部门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可以依法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下列档案资料,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一)关于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决策的施行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