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六)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以及促进我市与外部科技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人员。

  第八条 市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及省驻淮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在《淮北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最终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万元、1.5万元、0.8万元;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10日发布的《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6年2月3日发布的《淮北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