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和预防危险化学品可能造成的事故和隐患,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直至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好转,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重点是:全区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未经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和改建、扩建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未经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审查同意擅自生产、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予以整顿;对依法建设但不进行安全投入,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达不到国家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停;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的企业一律关闭或限期整改;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的小炼油等小化工企业予以关闭;其他生产、使用企业和单位,也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顿。对储存场所、储存方法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危险品保管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储存单位要进行整治。加强仓储设施安全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或过期失效的设施、设备一律不准使用。对于设在城市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严重威胁周围群众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酿成群死群伤、多人中毒的危险化学品车间、库房和场所要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二)要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重点整治。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摸清各地剧毒化学品的产用量、储存量、流向(渠道),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对管理混乱、数量不清、不实行“五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顿;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小金矿、小电镀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要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络;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依法加强监管。

(三)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治理。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达不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求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超营业范围经营、所经营化学品危险特性不明、经营非法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能够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要限期整改退出经营,否则取消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特别要下大力气依法规范石油液化气充装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设在居民楼区、院内的液化石油气瓶收充网点。

(四)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要求由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要对所有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全面检验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确保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货车不得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搬运装卸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保证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运输资格,要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邮运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全方位运输安全。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包装环节。要依照《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包装用压力容器的定检率、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率要达100%,严禁使用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压力容器。

(六)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按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别和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按国家和省上的安排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要根据实际建立生产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台帐、接触危险化学品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台帐。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悬挂毒物周知卡或安全周知卡。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化学事故紧急救援预案。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储存、保管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放、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

(七)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县市、本部门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地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地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6月份开始,年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要组织开展调查,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摸清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并将摸底情况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要部署、指导、督促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企业自查自纠完成后写出书面材料报县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资质证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要在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要按照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任务集中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关闭。要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从严查处,严肃处理拒不执行《条例》的规定,顶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整治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行动快、整治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企业可整好一批验收一批。地区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和检查不合格的县市,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县市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搞好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地区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副专员安邕江担任,成员由经贸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卫生、监察、环保局、国土资源处、工商局、煤炭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公安处、工商局、交通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各抽调1人组成。各县市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好本地的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经贸、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警、交通、运管、工商、质监、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消除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共同搞好整治工作,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使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坚持依法整治,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吃透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治理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负有审批、许可的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四)要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应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立足治本,做到标本兼治,要注意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努力探索危险化学品长效管理的机制,通过整治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抓好培训。要调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积极性,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危险化学品危害性和预防方法的认识.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既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技术工作,各级监管人员要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酒泉行署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