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大力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好评,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猖獗;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在一些地方发展蔓延。另一方面,整治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存在松懈厌战情绪和应付思想;有的整顿办工作比较薄弱,不少县级整顿办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整顿工作力度不够,甚至在工作中图形式、走过场;市场监管缺乏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后往往发生反弹。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6月27日全国以及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现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有关深入开展整治工作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深化各项整顿规范工作,努力扩大工作成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重点解决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整治活动

  1.以煤矿生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储运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别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交通厅牵头;

  2.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棉花、螺纹钢、卷烟、拼装汽车为重点的专项打假工作,分别由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局、工商局牵头;

  3.以“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印刷业为重点的文化市场整治,分别由省文化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牵头;

  4.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由省工商局、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5.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项整治,分别由省工商局、经贸委牵头;

  6.企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由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二)努力做好国家新近开展和将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

  1.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黑社”、“黑车”、“野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形形色色的非法“陪游”、“伴游”活动以及欺客宰客、胁迫消费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净化旅游市场秩序。

  2.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3.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4.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

  (三)重点抓好三个专项整治

  1.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整顿执法队伍、整治企业周边环境。通过集中整治,努力营造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和团结鼓劲的舆论环境,使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2.深入开展打假打诈工作。继续深化食品、药品、农资、棉花、螺纹钢、卷烟、拼装汽车等7项打假专项工作。当前,特别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不法分子和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以饮料、月饼、肉类、豆制品及相关食品为重点,在夏季、中秋、双节3个时期,组织开展省、市、县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端掉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和严重违法违规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商贩,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名单”,扶持一批守法经营的优秀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结合药品市场的特点,选择重点和时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几次省、市、县联合打假专项行动,查处无证经营、个体挂靠经营、分散承包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取缔药品市场,整治中药材市场。

  3.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继续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消防、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7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当前,特别要抓好煤矿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整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小煤矿要依法关闭,国有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对所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和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全面进行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要突出抓好水上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格审查驾驶人员资格及车辆安全状况,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必须立即停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整改,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经营的“网吧”、“迪厅”,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为确保全省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后一个时期要注意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继续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县、乡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稳定工作队伍,确保整顿办人员、经费的落实,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在机构改革中,要注意工作衔接和人员稳定,防止出现空档,贻误工作。

  (二)将查处大案要案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中心和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扩大案源,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举报、投诉。要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研究问题,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对涉案面广、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坚决揭露和惩处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政府公务人员,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各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组织开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协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反映全省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整顿办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把整顿和规范结合起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下功夫。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严格审查,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是健全法制,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要加快“金盾”、“金税”、“金卡”、“金关”等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步伐,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作为第一步,省经贸委要尽快研究建立并开通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优良企业和不良企业。同时,要宣传贯彻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实施纲要,加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反弹。在整顿治理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五)转变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本地、本部门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入。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分析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经济秩序混乱现象的成因,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和治本办法。对已经开展的各专项整治进行“回头看”,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巩固整顿成果。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整治工作的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市、县政府要将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督查范围。省、市、县整顿办要对出台的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跟踪督查,加大对责任制落实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整治工作长期滞后的地方和部门的督查力度。

  严肃法纪、政纪,加大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省监察厅要抓紧出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同时严格执行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以及本地、本系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