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渭南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阎良至禹门口高速公路(简称阎禹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河口的重要路段,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这条公路对完善我省公路路网布局,增强我省与华北地区的联系,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市政府、渭南市政府、沿线县区配合,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菜地8200元/亩,水浇地6000元/亩(含果园地、苗圃地),旱坡地、林地(含宅基地、场地、坟地)3500元/亩,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施工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按照水浇地每年每亩补偿1000元,旱地每年每亩700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每亩400元。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用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二、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60-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25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60-2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60-8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3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20元。拆迁房屋按每户800元标准发放搬迁过渡费。

  坟墓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人工井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深度协商确定。灌溉机井每口补偿费最多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和水窖每口不超过600元。

  农用电杆迁改费每根补偿200元。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

  确需砍伐的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90元,成花椒树每株补偿40-6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30元,幼花椒树每株补偿10-2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设计院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三、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无偿提供。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土地征用、拆迁税收政策和外部环境保障工作,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保障好的市、县、区、镇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阎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组织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加强领导,顾大局,识大体,打破常规,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以赴地支持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