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为理顺和完善我省地方税务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促进地税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按照统一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简政效能,强化监督,规范执法,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优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地方税务管理新体制。

二、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各市、县农税局和划归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实行省地方税务局与市、县政府双重管理,除海口、洋浦经济开发区以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主外,其他市、县以市、县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为:

(一)省地方税务局

1.行政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室、法规税政处、征收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农业税管理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等9个处级职能机构。

2.执法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设稽查局,为直属正处级执法机构,稽查局内设稽查科、审理科、执行科和综合科(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牌子)等4个科级职能机构。

3.附属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设信息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全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设地方税务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1.行政机构

(1)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法规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等7个科级职能机构。

海口地方税务局下设农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秀英区管理局、新华区管理局、振东区管理局、海口保税区管理局和票证管理局等10个副处级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城郊税务所。撤销原分局和所属基层税务所。

三亚地方税务局下设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河东管理局、河西第一管理局和河西第二管理局等6个副处级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撤销原东线分局和西线分局。

(2)洋浦地方税务局(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规税政科、农税科、社会保险费征稽科等5个科级职能机构。不设科级征收局和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征收大厅(所)、若干个管理所和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

(3)其他17个直属地方税务局(正科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教育室(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室、法规税政室等6个职能机构:不设副科级征收局和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征收大厅(所)、若干个管理所和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税务所。撤销17个市、县城区原直属、基层税务所。

2.执法机构

各地方税务直属局下设稽查局:其中:海口、三亚为副处级;其他为副科级。

3.附属机构

各直属局可设立信息中心,为所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定正科级,其他市、县和洋浦局不定级别。

(三)其他市、县农税机构

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设农税局,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2—3个职能机构,并可按经济区划(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个基层农税所。

(四)其他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

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设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其机关原则上不内设职能机构。

三、主要职责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按权限审批和报批减免事项;拟定本省地方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编制各期税收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发、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税收的评税、发票的管理,指导、监督税务登记工作;补充拟定税收检查的规程和标准,编制税收检查计划,开展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税务刑事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分析经济信息,组织税收宣传,开展税务咨询工作;负责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指导全省地税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廉政教育工作;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和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协助各市、县政府管理农业税征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工作。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所在市、县地方税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计划、规划;负责处理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和报批减免税事项;编制和分配各期的税收计划,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在市、县一级税收的评税、发票的管理,指导、监督税务登记工作;执行税收检查的规程和标准,编制税收检查计划,开展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税务刑事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开展税务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内、外资企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领导和管理所在市、县的税务稽查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及纪检、监察和廉政教育工作。

协助各市、县政府开展农业税征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工作。

(三)各市、县农税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组织完成本市、县农业税征收任务;改革现行征管办法,完善农业税征管措施,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做好农业税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等基础工作;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征收经费。

农税基层所:负责本区域农业税的征管工作。

(四)各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办理缴费登记,接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确认缴费人数,依费率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按统筹级次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明细情况;催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省地方税务系统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行政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含社会保险费征稽局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正、副局长3名)。工勤人员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

(2)执法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3)附属机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附属机构信息中心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正处级)1名,副主任(副处级)1名。

2.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1)行政机构与执法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行政编制由420名减为345名,减少75名,精简比例为17.9%;各稽查局行政编制由375名减为308名,减少67名,精简比例为17.9%;工勤人员按规定比例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4名。各直属局的领导职数按海口1正4副,三亚、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儋州、东方、乐东、澄迈等9个市、县1正3副,其他9个市、县1正2副,洋浦1正1副的标准配备;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的下设局按1正2副的标准配备,其中:稽查局局长分别由1名地税局副局长(副处级)兼任。

(2)派出机构

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由2685名减为2201名,减少484名,精简比例为18%。

(二)市、县农税机构

考虑到农税专项编制刚刚下达,不宜再精简,原定专项编制1265名维持不变,另核定洋浦局农税机关专项编制4名,共1269名,即:农税机关专项编制159名,农税基层专项编制维持1110名不变。除海口、洋浦外,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农税局的领导职数按1正2副的标准配备。

(三)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

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稽局事业编制刚刚下达,不宜再精简,原定事业编制350名维持不变。除海口、洋浦外,三亚和其他17个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的领导职数按1正1副的标准配备。

(四)人员编制分配情况具体见附表。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问题,大力支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二)在税务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要按照“先清理分流后上划”的原则搞好人员分流和上划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超编和不符合规定进入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省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下达的编制数和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确定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上划人员,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基数上划工作,做到市、县人员编制上划与财政预算基数上划同步进行。对未能录用上划的人员,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清理上划工作完成后,省地税系统要抓紧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省地方税务局和各市、县政府要对地方税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人员加强教育,严肃纪律,做好这次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交接过程中要顾全大局,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直属局机构编制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