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打私办 二00二年六月)

  全国打私办决定在浙江、山东两省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发展和政策调整,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打击走私工作新思路,研究和探索以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推进行业自律为目标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途径和新模式,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建设“信用浙江”,为进出口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7月)。一是由打私办会同海关、外经贸、工商、税务、银行及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研究部署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以及相互配合办法。二是根据全国打私办提供的重点企业信息(2001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前2000家企业中我省的69家企业、全国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总额前500家企业中我省的29家企业)和海关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排出试点企业名单。三是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手册、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化标准和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备忘录、责任书文本。

  第二阶段,重点规范阶段(2002年8月一11月)。一是广泛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建立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制度;三是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四是开展多层次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WTO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五是各有关单位分别与试点企业签订备忘录或责任书。

  第三阶段,检查落实阶段(2002年11-12月)。由打私办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标准:一是相关地区、相关部门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制度落实;二是试点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没有走私违法行为;三是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地打私办自行组织检查,省打私办组织抽查,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已制订的措施、办法、标准等,为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王小玲、杭州海关张志南、省工商局吴干冰、省外经贸厅邬建荣、省打私办周克、宁波市打私办陈明、宁波海关姚苏东等同志组成。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担任试点工作联络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建立预警联动机制。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关注试点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入“信用浙江”网站,实现信息共享,构筑起反走私的立体防线。在对企业实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试点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通报制度,由打私办牵头,每季度召开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及联络员会议,交流信息,解决问题,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三)建立监督自律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配合打私办和海关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自律条例,建立自律为主、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使企业规范经营。打私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海关等有关部门对信用度差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四)建立责任制。海关与试点企业签订备忘录,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与试点企业签订责任书,打私办作为监督方参与备忘录、责任书的签订。通过签订备忘录和责任书,使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和企业明确各自的责任。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活动。打私办负责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协调部门间的关系,检查备忘录和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五)建立宣传教育机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守法诚信宣传,并对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企业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打私办会同海关等职能部门,对试点企业开展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召开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恳谈会,组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学习班,集中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六)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用激励制度、企业信用警示制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实行公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试点企业采取优惠便利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激励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对有违法行为、不讲信用的企业依法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