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要求,我省在上虞市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富阳市,北仑区、乐清市、龙游县、定海区进行了模拟运转,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实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的比较优势,发展效益农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把基层干部从收款催款中解脱出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改革农村现行的收支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努力实现“负担减轻农民满意、作风转变群众高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按照对农民群众“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幅度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给农民更多实惠。要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轻。  2.实行合理负担。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合理负担。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减少村干部补贴人数、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配套进行,同步推进。

  4.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在不折不扣落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

  三、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今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上虞市继续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农村教育集资;逐步取消乡统筹费:25个欠发达市县和4个海岛市县的乡统筹费从2002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市县的乡统筹费2002年减少三分之一,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

  (2)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分2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不超过8个工,2003年不超过4个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二)合理负担。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行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必需开支。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经费,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各地财力的实际情况,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合理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属于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做到自愿有偿。

  (三)转移支付。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范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乡镇资金缺口。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考虑取消乡统筹费、屠宰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等因素,由省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分类补助,优先保证欠发达市县的资金缺口补助。

  各市、县对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政策内短收,必须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

  (四)配套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坚决杜绝“三乱”现象,严禁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今年继续以县为单位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以下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2.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从紧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精简压缩乡镇事业人员。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实行交叉兼职,压缩村级开支。

  3.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根据调整办学体制,加强领导和管理的要求,建立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同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按照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利用率的要求,调整农村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控制教育达标活动。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后,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相应的责任,为调动乡镇领导班子发展教育的积极性,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领导班子。

  4.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维护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作为基本职能。要合理划分和调整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公平要求,做好乡镇财政管理和农业税征收工作。积极推行乡镇财政集中支付办法。

  5.制定改革配套文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乡镇有关社会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村内筹劳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同时,抓紧搞好有关法规规章的清理调整,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全局,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相关政策,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民意,爱惜民力,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绝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不能搞劳民伤财的瞎指挥。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