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赣发[2001]2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办发[2001]13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县市区、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和精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队伍。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的调研、制定和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注重做好涉及多方面重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更好地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精简机关人员编制,优化结构,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既要大力精简人员编制,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避免出现大的震动。要周密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

  二、基本要求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执法和管理,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使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轨道上来。在机构改革中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改变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以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撤并工业专业部门要一步到位,不留尾巴,不搞过渡。二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解除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所有行政性公司一律改为经济实体,原来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政府有关部门。三是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到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一是理顺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事权关系。在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上,主要是调整县市区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除具有执法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站、所外,原则上都应下放给乡镇,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二是理顺县市区、乡镇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要按照便于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部门之间的职能,减少和避免交叉;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有些工作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确定牵头部门。对于调整、转移、下放的职能,都要以“三定”的形式规定下来。凡“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了的,必须坚持执行。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工作要与“三定”紧密结合,同步进行。在清理工作中,要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凡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和市政府已经清理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即使有规定、有依据,但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也要重新审核。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规定时限,提高效率,改进服务。对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要通过清理行政性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乡镇政府行为。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队伍,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履行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前,执法队伍过多,执法行为不规范;这既有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在全市各级执法队伍整顿和规范之前,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各地组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县市区政府也不再组建新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县市区党政机构的设置

  县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县市党委工作部门设置5个,一般可设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

  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

  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2个,一般可设置: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化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不占机构限额)、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粮食局。奉新县、宜丰县、铜鼓县、靖安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18个,一般可设置: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化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不占机构限额)、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

  袁州区的机构改革与市统筹规划。区党委工作部门设置5个;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1个。

  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应控制在5个以内,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万载县,一般可设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等。奉新县、宜丰县、铜鼓县、靖安县,一般可设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局(归口文化教育局管理)等。

  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因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的,称为股(室)。

  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要精简10%以上,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满3人的不设股。

  四、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和事业单位改革

  乡镇党政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设置,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的设置控制在5个以内,其负责人由乡镇党政领导兼任。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为动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同时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县市区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和人员,原则上都应下放给乡镇管理。二是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乡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三是精简各类站、所机构。要按照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综合设置各类站、所。乡镇站、所的设置控制在7个以内。四是精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乡镇站、所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编制的确定,按照一类乡镇控制在40名以内,二类乡镇控制在35名以内。

  乡镇卫生院以实有人员计算;总的精简比例不低于20%。乡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拟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乡镇中小学校,对教职工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合理调整和配置现有资源。具体改革方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研究制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按照赣发[2001]23号文件要求,全市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为 20%。具体精简比例为:县市直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 17.5%;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 23.5%。

  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包括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编制。今后行政机关不再使用事业编制。

  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机关,编制精简比例为10%。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在部门“三定”时一并核定,编制数控制在行政编制总数的 15%以内。

  县市区、乡镇领导职数和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按赣发[200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机构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机构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放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搞好机构改革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要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借改革之机分钱、分物。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机构改革,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机构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要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在机构改革之中和之后,部门起草规章草案或政策文件时,不得对地方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县市区、乡镇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予以坚决抵制并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同时,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作用,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地要把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相结合,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践考验的各级各类领导人才队伍。今后;党政机关选拔录用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在人员定编定岗时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引进竞争机制,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等途径,促进机关干部有进有出、能上能下、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机构改革,要切实改进和加强机关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努力开创机关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局面。

  七、县市区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法检两院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法检两院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1]1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时间安排与步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全市的实际,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时间安排是: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应在7月31日之前上报,8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机构改革,9月底前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工作。

  (一)制定方案。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定本地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由市编办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下达,报省编办备案,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编办审核后,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下达,并报市编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的机构改革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编办要加强对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县市区要认真搞好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工作,保证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检查验收。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督促检查我市各级、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照方案,纠正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完善各项运行制度和机制。

  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