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7月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下放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共21项,其中取消17项,下放4项,现予公布:

一、取消的17项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旅游报价价格审批。

2、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旅游宾馆(饭店、招待所)房费价格审批。

3、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汽车修理行业服务价格审批。

4、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除《西藏日报》外的自治区级党报、党刊和部分机关刊物价格审批。

5、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非自然垄断性质车辆停放服务价格审批。

6、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物业管理价格审批。

7、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公厕收费价格审批。

8、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出租车管理费价格审批。

9、取消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出租车顶灯使用费价格审批。

10、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食品加工机械设备产品卫生许可审批。

11、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食品包装用原材料卫生许可审批。

12、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食品原料种植卫生许可审批。

13、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磷肥生产放射卫生许可审批。

14、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蚊香生产卫生许可审批。

15、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汽车配件放射卫生许可审批。

16、取消自治区卫生厅执行的学生配眼镜卫生许可审批。

17、取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的药品收购许可审批。

二、下放的4项行政审批项目

1、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自然垄断性质车辆停放服务价格审批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局审批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2、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除拉萨市以外的城市供水价格审批下放由各地区物价局审批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3、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藏中(拉萨)电网以外的各地、县销售电价价格审批下放由各地区物价局审批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4、自治区物价局执行的部分药品(各地、市医院化学制剂及自制中成药、部分列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单方或复方中药饮片)的价格审批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局审批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