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宜市交[2002]50号)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市政府:

  关于为了加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加速我市的公路建设,切实贯彻执行收费还贷制度,认真组织征收,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要防止和杜绝不按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滥用职权,随意自行减免的情况发生,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办法

  (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小车本着“统一标准、简化手续”的收费原则,实行月票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30元。

  (二)市级事业单位的小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40元。

  (三)以上单位的车辆,凡持有市路政管理处办理的通行证,凭证通行宜宾市的各收费路桥站(岷江一桥等经营性收费路桥除外)和汽车渡口。

  (四)企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及公务小车,可以实行月票收费。其收费标准由车属单位向市路政管理处申报,经测算审核后,可以按应收费的70%收费。

  (五)经营性短途公共客车,可以实行月票,定收费站收费并给予优惠,每月不超过500元。

  (六)宜宾市环卫部门(包括殡葬车)的专用车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车每月不低于30元,即不分大小货车。

  (七)未办理月票手续的各种车辆,一律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管理办法

  (一)凡办有月票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自觉遵章守纪。

  (二)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减速停车,主动出示月票,接受查验。

  (三)月票不得涂改、转借、顶替,违者收缴月票,并追查责任,停办月票。

  (四)各收费员和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收费规定,坚持原则,认真收费。如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行为,退回原单位或除名处理。

  本管理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