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 省退耕还林工作经过两年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今年已经全面铺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朱 ?杌?总理在晋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把退耕还林工作作为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朱镕基总理考察我省时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增强搞好退耕还林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分层次、多形式地从退耕还林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以及技术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强化培训。县(市、区)、乡(镇)、村要把宣传培训活动作为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来抓,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推动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属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二)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 ,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不补助粮食和现金。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 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区位重要地段,要全部还生态林。

  (三)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款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200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 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国家提供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每亩50元。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地)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品种与比例为:运城市100%小麦,其余 市(地)70%小麦、30%玉米。在供应玉米比例内,可根据当地农民种植和生活习惯,调供10 %的小杂粮。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要求供应成品粮。各地必须把补助粮食和现金及时足额发 放到农民手中,除按国家规定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补助粮 食和现金。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在粮食供应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供应陈化粮,更不能将粮食折合成现金发 给农民。退耕还林所需补助粮,要本着就近就地、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 合理、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组织,以动用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供应为主,粮源 不足时,可由市(地)粮食局在本辖区内组织调运,如市(地)仍不能平衡,可逐级向省粮食局 报告,由省粮食局统一在省内安排粮源或组织调拨。

  (四)全面落实个体承包政策。退耕还林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退耕任 务到户,还林义务 到户,产权明确到户,管护责任到户,粮款兑现到户。国家与退耕户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县人民政府与退耕户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切实调动和保护退耕农户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

  为确保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编制科学合理的退 耕还林规划,明确总体治理目标和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在符合退耕地条件的前提下,对干线 公路、主要旅游线路两侧,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区周围和贫困人口集中分布乡、村的坡耕地 、沙化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重要地段和范围要优先安排。要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先易 后难、先集中连片后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坚决避免和克服工 程实施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抓好种苗生产、供应与管理

  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种苗供应是搞好退耕还林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市场 化运作机制,搞好种苗的供应工作。要积极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种 苗及工作进度的需求。要坚持公开竞标、择优廉价选购的原则,组织好地区间的余缺调剂。 要加大对种苗质量和价格的规范化管理、检查和监督,保证良种壮苗的充足供应。对生产销 售的苗木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上述“一签两证”的 种苗,一律不得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坚决制止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利用职权 加价倒卖种苗,侵害退耕农户利益的现象发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 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龙头企业作用, 组织带动发展苗木产业,使苗木业成为我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优势产业。

  五、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退耕还林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运行复杂,要实行“户承包、村申请、乡组织、县管理”的运行机制,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册,以县建档,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在组织形式上,要以“个体承包”为基础,对于农户退耕后自身还林能力相对较强的,采取统一规划,以户落实任务,分户组织实施的办法;对农户劳力有限,无力完成还林任务的,采取退耕地由农户按规划造林,荒山荒地、造林由专业队完成的办法;对于地广人稀的山庄窝铺,要结合移民并村工作,加快退耕还林步伐。积极鼓励造林大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等责任主体,采取承包、购买等形式,参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享受回家给予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政策。农户及各种形式的责任主体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六、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挤占、截留或挪用。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发挥国家 政策效应,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只要落实到户,手续完备,完成预整地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可预付农户70%的粮食,20元生活费可在第一次预付中全部兑现;剩余30%的粮食在 国家级验收合格后兑现。粮食部门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 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部门合理费用。粮食调运费,由省、市(地)两级财政 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 调运费的拨付结算等具体办法由省退耕还林领导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 发展银行另行制定,各市(地)、县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工程前期费和管理费,实行省、市 (地)、县各级政府负责制,按照退耕还林年度工程任务,省级按每亩1元以上、市(地)县 两级按每亩2元以上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粮款兑现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界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管理程序操作,对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当地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七、加大管护力度

  管护是保证退耕还林最终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加强管护的关键在于责、权、利明确,将林权落实到户。在工程的实施中,就要明确工程的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和发放林权证,确保林权到户,管护落到实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发布封山禁牧令或通告,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对工程的管护力度。要实行县、乡、村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管护到人,杜绝各种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的现象发生。当前,重点要解决好散养放牧问题,改变传统的养殖方式。畜牧业的发展必须实行以草定畜,整体推行舍饲圈养。在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区,要实行划区封禁,确保退耕还林退一片,还一片,巩固一片,成林一片。

  八、严格检查监督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实行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进行建档和兑现的管理制度。强化检查验收工作力度,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必须按照年度作业设计,逐乡、逐村、逐小班、逐地块、逐户、逐年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级抽查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抽取县、乡,对被抽中的乡(镇)按照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地)、县级政府,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退耕还林工程的监理办(组),对退耕还林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粮款兑现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的审计,计划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的稽察工作。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电话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责任制不落实,放松监管,弄虚作假,复耕复垦,虚报退耕面积,冒领补助粮款,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数量、质量标准及范围或变相发放补助粮款,违规采购种苗或提供不合格种苗,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加强组织领导

  退耕还林作为一项国家级大型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地)、县(市、区)也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领导。退耕还林工程要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省、市(地)、县(市、区)、乡 (镇)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实行领导包点示范责任制。省、市(地)、县 (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有退耕还林责任点,包县、包乡、包工程,深入工程现场进行协调和指导,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省分区域确定10个省级退耕还林重点示范县,由省领导和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直接督查;市(地)选择1-2个市(地)级示范县,由市(地)领导及退耕还林领导组重点督查;退耕还林县也要选择2-3个重点乡镇进行示范建设。通过各级示范县、示范点,辐射和带动全省退耕还林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