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10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确立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一)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适度超前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教育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完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为保障,以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依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全市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为科教兴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普及与提高两手抓,全力做好农村地区“控辍”工作;理顺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办学体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培训与使用、管理相结合,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增强队伍活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注重基础,强化实践,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续调整基础教育的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造薄弱学校,积极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加速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

  (三)“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进一步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达到97%以上。小学、初中规范化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积极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2-3所高中达到省级示范性高中标准,1-2所高中达到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标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城市主要发展学前3年教育,在有条件的城区提倡0-3岁学前教育实验。乡镇要办好学前3年教育,农村主要办好学前1年教育。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以上,80%以上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100%、90%、80%,10%以上的幼儿教师、30%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学历,5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利用3-5年时间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实现“校校通”。

  二、改革与完善我市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

  (四)教育体制和政府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参与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教育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对省、市教育经费投入实施统计监测。县级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集资、社会捐助等;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体制,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规定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依法控制学生辍学;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体制;建立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保障体制。对上述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按分工负具体责任。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都负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五)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选拔使用和教师管理的统筹权,在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任用辞退、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行使人事管理权,使管人治事相结合,事权人权相统一。

  (六)教师工资发放。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到县,集中统一发放。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部分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省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对县乡财力不足、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市级以上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定期进行检查,认真了解工资统发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统发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举报制度,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的,一经查实,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工资通报”制度,各县如实向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通报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

  (七)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八)中小学校教育财务管理。对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由政府纳入预算,实行单列。教育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对所属学校各项预算外资金核算管理,不参加财政统筹分配,不实行“零户管理”,由学校按规定使用。教育机构和学校要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教育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理财水平。上级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和监测通报制度,实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九)学校办学体制。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市级教育部门核准、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市、县两级政府和财政、计划、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高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中适当扩大办学容量,通过合作办学、自筹经费办学等方式,在国办学校外举办普通高中,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企业、事业、个人创办学校,打破单一的办学体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学校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十)学校建设。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适度扩大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不断扩大重点高中教育规模和招生规模,使重点高中在校生数在2005年达到普通高中在校生数的65%以上,并以重点高中带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继续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逐步提高农村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各高级中学要在录取农村考生时,适当降低分数段,以鼓励农村学生读高中。鼓励普通高中与职教学校联合办学,试办综合高中,合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加强学校的规范化建设,调整学校网点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最大办学效益。不具备规模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办学点,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的要求,该合并的尽快合并,实现集中办学。对个别边远山区学校,要考虑到学生入学的实际困难,该保留的要保留,防止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新的失学。学校布局调整时,原属于教育的资产要全部用于教育,防止教育资产流失。

  (十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及推广工作。坚持先实验后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逐步普及。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要求,确保全市在2005年全面推广新课程。各县(市)区政府成立课程改革领导小组,教育局可在教育编制总额内抽调专人,成立课程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课改工作。市县两级政府都要设立课程改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课程改革实验及推广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和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科研人员、中小学教师的通识培训和专门培训。

  积极稳妥推进小学开设外语课程,2002年秋季在市、县和乡镇小学从三年级开始逐步开设外语课程,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教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沿边县(区)可发挥优势开好俄语课程,积极支持中小学开展“双语教学”实验。各地要有计划地建立“示范班”、“示范校”和“示范区”,开展外语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全市小学开设外语课程发挥骨干、示范、辐射作用。中学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设置技术类课程,从小学到高中都要把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切实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鼓励学校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开发适应我市需要的有地方特色的课程,开发适合本校的学校课程。

  (十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村中学“绿色证书”教育,在达到国家课程基本要求的同时,农村中学要着眼于学生自身发展及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设置实用课程,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教育资源,整合各科知识,注重实践环节,通过选修、分层次教学和兴趣小组等各种形式,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市县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满足绿色证书专职教师编制,并在评优、定职、晋级等待遇上一视同仁。县级政府要统筹解决绿色证书的实验实习基地,既可利用当地实施“丰收计划”、“燎原计划”、“星火计划”的资源,也可创造条件给农村初中划拨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每所学校至少达到45亩。农业部门在专业选择、兼职教师聘任、生产实习基地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指导帮助。

  (十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发挥政策研究、理论探索、改革实验、教学指导的作用,围绕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要把课程、教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作为教学改革的中心内容。要注意借鉴国内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优秀成果。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0]1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充实各级教师进修校和教科所的力量,不准挤占教研机构编制。要选派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担任教研部门的领导,并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进修校的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各县级教师进修校不得随意撤并。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调整必须由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运作。

  (十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加大信息技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努力为学校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等,并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组建黑河教育互联网,加强中小学的微机室、多媒体教室、校园网建设。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通过融资的办法配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发[2001]93号)要求,为学生开设必修课程,依据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工大华龙计算机多媒体室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1]103号)收取费用,逐步偿还所融资金。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十五)教师继续教育。结合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的新要求,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全员培训。市县两级政府要遵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按照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城乡教育费附加10%的比例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编制总额内安排一定编制用于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加强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中起骨干、示范、辐射作用的优秀教师,并使其中部分教师成为在省内或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教育专家。注重中青年教师培养,使其尽快成为教育教学的主力军。积极建设具有我市特点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教研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监测与评估,保证培训经费。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就近就地开展教师培训。优先、优惠培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对贫困教师应减免费用。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10年基本实现小学教师达到专科学历,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并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的比例。

  (十六)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关于进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测算的通知》(黑编办[2002]9号)要求执行。在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和调整教学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乡以下不具备规模的农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需要的原则确定教师数量。要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根据重点学校、标准化学校、实验学校等多种形式学校的改革情况,在编制上给予支持,保持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继续清理、清退超编、编外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和代课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编制,对违反编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七)中小学内部管理改革。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02年秋季开始,在中小学推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任用新机制。结合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及内设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坚持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前提下,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中小学教师退休等有关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教师职务制度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2002年7月1日以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教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聘用期满未继续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社会有关保险待遇。继续聘用的,按聘书规定执行。

  (十八)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校长竞争上岗,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的选拔方法,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和考任等多种形式。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制定校长交流计划,逐步建立优秀校长流动机制。

  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104号)关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管理和校长选拔使用的统筹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学校校长选任、培训、调整和奖惩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自2002年起,授权市、县教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中小学校长人选进行提名、考察和任用。其中,乡中心校等股级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高级中学校长等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省示范中学校长的任免,经市教育局协审同意后,履行任免程序。

  待实行校长职级制度后,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实行聘任制,各学校校长由市、县两级教育局聘用。

  五、强化督导评估,依法控制辍学

  (十九)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并把督政放在首位,完善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检查。对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标准、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生均公用经费等进行检查与监测。坚持对中小学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和实验有利于学校科学管理的发展性评价。从2002年起,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开展对师德建设、德育工作、中小学收费等热点问题和涉及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各项评估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二十)控制辍学问题。认真贯彻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原则,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初中的控辍工作。县、乡、村三级政府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要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及管理问题。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从人民利益出发,从改善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地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排忧解难。对有暂住人口身份证,有相对固定居所和就业证明的流动人口子女,要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按照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当地的公办学校入学,防止流失,不得向其收取寄读费。

  关于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安全工作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104号)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