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布日期:2002-07-0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3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0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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