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农业生产共同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日

  益阳市农业生产共同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农业生产共同费用(以下简称共同生产费)的管理,切实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湘发[2002]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1994]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项目及用途

  共同生产费是指在农村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统一服务农事所需的公共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共同生产费由有关生产单位和农村农业生产居民户负担。我市市、县、乡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项目为以下三项:

  (一)堤垸保护费。主要用于堤垸保护、设计维护、人员工资、一般性防汛费和管理费用等支出。

  (二)电力排灌费。主要用于排灌电费、油料费、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等支出。

  (三)水库灌溉水费。主要用于水库设备设施维护、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等支出。

  二、共同生产费提取的控制标准

  以1997年至2001年实际费用为基础,参照湘价费字[1994]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考虑技术改造、人员分流、综合经营等减负配套措施,确定我市共同生产费按以下标准提取:

  (一)堤垸保护费。按垸内受益面积收取,每年每亩应控制在8元以内。

  (二)电力排灌费。按照“受益面积、实际需要、分类定标、综合计价”的原则,电力排灌限额标准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垸外水位常年高于垸内地面高程,且需常年开机排水的湖区乡(镇),每亩收费最高不超过42元;二类,属二级排水的湖区乡(镇),每亩收费最高不超过28元(其中大通湖垸含明山电排、大东口电排受益区排渍费每亩4元);三类,季节性排渍、抗旱的湖区乡(镇),每亩收费最高不超过22元;四类,只有抗旱任务的乡(镇),每亩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三)水库灌溉水费。按受益耕地面积收取,中型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最高不超过13元;小型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最高不超过10元。

  三、监督管理办法

  (一)共同生产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市里确认限额标准内,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县(市)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共同生产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帐管理,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拨付。明山电排和大东口电排排渍电费,由受益乡(镇)代收后通过区县(市)财政局上缴到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市财政局拨付。共同生产费实行以丰补歉,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收取共同生产费时,必须持区县(市)及其以上物价部门核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四)区县(市)、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同生产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专项审计。共同生产费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计。

  (五)违反本方案规定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的,乡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资金退还农民。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