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有关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从1994年10月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除外),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2、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含部、省属相应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在劳动合同制人员中办理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下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5、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按规定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2、参保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基本工资标准的,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3、根据目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状况,将参保自收自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由原来15%-30%六级浮动比例相应地调整为18%—33%六级浮动比例(详见附件);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个人工资收入24%的比例提取。所需经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1994]229号)中明确的渠道列支。

  4、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暂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提取。个人缴费包含在单位统一的缴费比例之中。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1、各参保单位应主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手续,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2、经办机构要在足额征缴的基础上及时拨付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保险金的征缴拨付,采取按单位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向全额征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过渡。

  3、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退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退休补助费)、退职生活费和全额计发的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地方综合补贴。其它费用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4、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补缴,其中1981年9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其1981年9月15日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1年9月15日(含)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补起。

  5、职工退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退休条件和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退休养老金。

  6、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拍卖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此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在财产清理中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10年的养老金。提留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7、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欠费达1年且已无缴费能力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8、对原为工人身份,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具有聘用制干部身份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参保人员,在办理其退休手续和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时,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在聘期内的,执行女干部的退休条件;⑵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执行女干部的退休条件。

  9、由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和城镇户口临时工,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2]8号)规定,建立个人帐户,推算个人帐户储存额。

  10、为确保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考核奖惩制度。每年由政府按上年征缴额,结合一定的增长比例下达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基金征缴额,并签订养老保险目标责任状。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奖惩兑现工作。对完成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0.8%予以奖励;对超过征缴任务的部分,按征缴额2%予以奖励;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不予奖励,并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当年目标考核奖。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4号)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要强化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工作。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4、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利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借贷,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股票,更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事项

  1、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2、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参保单位实际提率浮动表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