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发电用煤调运力度,提高火电厂的电煤库存。煤炭部门和有关产煤市县政府要加强省内电煤调运,做好服务工作,提高电煤质量,确保各地电煤的供应;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允许搞价格同盟和行业保护。电网经营企业与相关发电企业要加强协调,加大省外电煤调运力度,落实资源,疏通渠道,扩大电煤存储能力和调控能力,要求夏季高峰前电煤库存达到100万吨以上。省经贸委要及时协调煤电运三家电煤交易和调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利用率。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运行要求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缺陷,尽力提高设备可用率,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电网经营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制度,在近期开展电力行业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加强电网输变电设备尤其是重要输电通道和重负荷段面的设备检修和消缺,加大安全隐患巡查力度,确保电网稳定运行;要合理安排电力生产,优化电网调度,在供电紧张时要鼓励发电企业多发电,多发高峰电。水利防汛部门要认真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优化水库调度,统筹安排发电和防洪、灌溉。

  三、加快电力建设改造步伐,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做好三峡至江西“两站三线”等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的配合与协调,尽快构筑江西500千伏骨干网架;加快220千伏主网建设,重点加强南昌、赣州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南昌市政府、省电力公司要抓紧顺外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青山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南昌电厂至昌东220千伏Ⅱ线路工程、柘盘Ⅰ线破口改至市西郊220千伏变电站工程、南昌双环网昌青昌盘线路破口工程及城网配变布点等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与协调,确保今年夏季高峰前建成投产;要加快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下半年动工一批;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园区电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4号),用好、用足、用活七条优惠政策和措施,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市政府做好24个重点工业园区的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的协调与服务,确保年内竣工投产;在建的九江三期2号机组、万安电厂5号机组扩机和分宜:景德镇电厂技改工程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进度,争取尽快投产。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要抓好生产调度管理,挖掘潜力,增加产量,按期交货,保证质量,对拖延交货期限,随意提价和出现质量事故的制造企业,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要相应降低其资质的评价。

  四、加快建立用户服务体系,提高用户满意度。电网经营企业尤其是供电企业要大力促进供电营销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通畅、高效、快速反应的客户服务体系;要抓好事故抢修队伍建设,加强事故报修的制度与管理,确保接到报修电话后能按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进行紧急修复;要加强供电设备计划检修的管理,实行“综合检修、低谷检修”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带电作业,有效减少检修的停电时间和范围;要规范和创新报装接电服务流程,全面兑现服务承诺,强化社会监督,努力提高用户对供电服务的满意程度。

  五、加快制订电网迎峰渡夏预案,提高紧急应对能力。电网经营企业及各供电企业要在夏季负荷高峰来临前做好迎峰渡夏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重点解决影响迎峰渡夏工作的突出矛盾,合理安排好负荷,要以“全网最高供电负荷不低于440万千瓦,高峰不拉10千伏线路,抢修不超过承诺时限”作为今年迎峰渡夏工作的标准,努力提高电网紧急状况下的应对能力。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首先要保证居民生活、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他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江西电网及各地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必须报经同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才能执行,有关迎峰渡夏预案须报同级政府备案。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改变落后的用电方式,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高效设备,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保护环境。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在发电和用电环节普遍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意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政策和法规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手段,采取多种措施削峰填谷,厉行节约用电,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七、加紧调整“十五”电力规划,促进电力工业持续稳定增长。有关部门要结合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抓紧做好江西“十五”电源、电网规划调整,着力研究“十一五”电力发展规划,重点抓好赣州新电源点和洪屏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前期论证工作,加快贵溪电厂、华能井冈山电厂、丰城电厂等电源点的扩建前期工作进度,使电力工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研究措施,层层落实,加强宏观调控。各级经贸委、计委要按照现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手段,监督落实贯彻意见的实施。各电力企业要齐心协力,团结协作,确保电力供应,为经济建设提供切实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加快发展,发电装机总容量和年发电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西电东送”、城乡电网改造等工作成效显著,电力供应基本上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国平均用电增长率达17.6%,为历年同期的最高水平。由于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部分地区新投产的发电容量偏少,主要江河来水偏枯和原油价格上涨,电网结构、设备维修保养以及体制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预计今年部分地区夏、冬两季用电高峰时期供电形势会较为严峻。

  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针对电力供需形势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十五”电力调整规划,加快电力工业发展,逐步解决电力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当前要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力措施,缓解局部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确保安全度过用电高峰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对各地区电力供应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早做研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制度,及时协调电煤交易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电力企业的沟通,共同研究制订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首先保证居民生活、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他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尽量减少限电可能造成的损失。要认真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优化水库调度,统筹安排发电和防洪、灌溉,用好宝贵的水资源。

  二、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的生产能力。发电企业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避开在用电高峰期检修,提高设备可用率,努力保证发电机组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正常运行;电网经营企业要优化调度,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建设单位要加快在建电源、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争取尽快投产;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要抓好生产调度管理,挖掘潜力,增加产量,保证质量,按期交货。对拖期交货,随意提价和出现质量事故的制造企业,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今后招投标时要相应降低对其资质的评价。

  三、打破分省平衡、地方保护的格局,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加强电网调度,促进“西电东送”和网间的丰枯、峰谷和余缺调剂,发挥电网间的“错峰”效益。针对当前电力资源配置中的问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会同电网企业,抓紧制订区域之间和区域内跨省电力优化调度的规则,价格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送受电价格形成机制,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到来以前实施。

  以最大限度满足市场用电需求为目标,合理安排电力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在供电紧张时要鼓励电厂多发电,多发高峰电。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不得以“计划外指标”等名义压低上网电价,影响企业发电积极性。要取消在电力供应富余时期采取的一些限制发电的措施,允许企业的自备电厂将富余电量以不高于地区平均上网价格上网供应。“竞价上网”涉及到电力系统调度规则和现行电价体系的改革,应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统一部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加强监管,防止不规范的竞价上网影响电力生产。

  四、加强用电侧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科学引导电力消费,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相关规定,在发电和用电环节普遍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用电紧张地区在高峰用电期可合理安排大用户“错峰用电”。同时加强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用户节电意识。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对产品供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的高耗能企业,要清理和调整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组织检查,进行整顿。各地政府和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绝不允许搞煤炭价格同盟,搞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干预企业市场采购。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抓紧落实“十五”电力规划调整方案,结合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抓紧审批、开工一批电源、电网项目,加快国家规划内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使电力工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

  七、电力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与水资源、大气排放等环境因素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了保证电力工业稳定有序发展,当前在部分地区出现电力紧张的情况下,更要注意防止电力投资过热、项目一哄而上的倾向。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自行审批、建设燃煤发电厂。银行不得对未经批准的电厂提供贷款。凡违规建设电厂因燃煤供应、上网价格、资金供应造成的纠纷和损失,均由违规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承担责任。严重违规的,要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