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通过改革,使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才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审批,应暂缓执行。

  (二)规范效能原则。科学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三)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增强统一性和公开性;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权力,清理取消审批事项

  在2000年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清理取消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权力。

  1、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一般予以保留。

  2、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

  3、市政府各部门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法重新审定。

  4、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市、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单独或联合发文设定对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以前市、县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为企业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

  5、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6、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以及知名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

  7、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均予下放;凡是既可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

  (二)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做到公平、公开、透明。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

  3、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主管部门主审制。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应积极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审。

  4、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明确其机构、编制和职能;增加进驻中心的单位和项目,提高人员素质,凡进驻项目不能再在原单位审批,杜绝多头审批现象;中心要完善规范运作机制,做到统一收费,集中办公,规范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理,承诺服务;使市行政服务中心达到“六位一体”,即集中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政府网络、投诉受理等6种功能于一体。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行为。

  5、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罚款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上级文件规定省级以下政府及工作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凡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自行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视为乱收费、乱罚款,一律取消;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的收缴,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专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

  2、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3、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制度。今后凡是增设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及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凡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防止反弹恢复。凡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本部门职权范围继续审批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建立人大监督机制,各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6、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成立监督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督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凡违规审批、故意刁难、久拖不批的,群众有权举报,新闻媒体预以曝光。

  三、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按照职能分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监察、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方法步骤

  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整体推进,6月底基本结束。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报(5月28日—6月6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本部门拟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拟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处理意见和办法。

  第二阶段:核查审定(6月6日—6月11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实施方案和材料逐项审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和取消及配套改革意见。

  第三阶段: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6月12日—6月20日)。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各部门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市编委和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6月21日—6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几点要求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今年抓的重点工作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2、各级、各部门在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出相应处理。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3、县(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