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责成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

  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93项,保留166项。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文公布。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批准的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变动,由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得收费。过去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严格控制新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属我省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经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直接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少数经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尽快建立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结合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和文号,以及监督部门、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没有实行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又不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或者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同时可以向执收单位同级财政、计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每一件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省监察厅:0871-4172578

  省财政厅:0871-3625242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0871-3139780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12358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检索系统网址:

  61.159.214.84或(www.ynf.gov.cn)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