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0日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特殊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我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特殊贡献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研究、推广、引进、应用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生物新品种、新的栽培、饲养技术和新的管理技术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议,实践证明对推动本专业技术进步作用显著,且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榆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榆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并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 市评审办公室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上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十五条 异议期满后,市评审委员会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5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以后2年内不允许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3日榆林地区行政公署颁布的《榆林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