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批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进一步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在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中的作用,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有效指导全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从2003年4月下旬至年底,在全省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坚决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执法监察工作,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纠正并查处领导干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土地使用权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

  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市、县、区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执法监察的内容

  1、检查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建立了将各类园区供地统一到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集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发布及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建设用地审批和地价确定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尚未建立制度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必须建立;已建立制度的地方,在全面执行的同时,要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工作程序、规则、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

  2、清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文件。中央和省上明确要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后,各市、县、区政府是否仍继续执行或出台与中央和省政府有关供地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性规定,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仍按协议方式出让。对已出台的政策,凡与中央和省上政策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立即修改,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

  3、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央和省上确定的执法监察范围和内容,着重查处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地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选址定点和确定地价的问题。二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假招标、陪标、串标等问题;是否存在用地单位、中介机构未经市、县、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确定土地使用对象的问题。三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确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的问题。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查处,对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具体组织指导,要采取由各市、县、区自查整改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总体上分为安排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可根据需要穿插进行,确保取得实效。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底以前)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省上由省.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制定《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转执行,同时在近期召开我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这项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初至8月底)

  各市、县、区监察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自查。要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类用地供地审批的文件、出让合同及供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逐宗清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供地中存在的问题。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自查情况8月底前书面报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初至10月底)

  省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开展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辖县、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被检查的市或抽查的县、区,必须如实提供自查工作的原始底册、土地批准文件、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重点检查结束后,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于11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四、政策界限

  (一)时间界限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15号文件下发以后,到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之间,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逐宗清理,写出书面说明并登记备案。

  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65号文件下发后,仍未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按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二)对违法供地、占地问题的处理

  在这次执法监察过程中,凡发现的各类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及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问题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处理

  在这次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凡发现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及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要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组织、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处理各类问题。凡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那些政策界限不清,或法律、法规尚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及时请示和反映。

  (四)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的新办法,对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