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泰山、岱岳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和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性

  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关系到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大局,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地税部门要立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把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二、强化服务,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级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经营和接纳下岗职工就业的企业,都要突出做好税收服务和把握好优惠政策落实这一重点,做到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向社会无偿发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宣传手册,与有关部门结合组织再就业政策宣讲团,广泛宣传政策。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政策上门活动,及时宣传发布新出台的政策。使下岗失业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立联系制度,广泛开展“三联系”活动。各级税务部门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全面掌握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状况并登记造册;与吸纳下岗职工的单位联系,定期沟通,跟踪服务;与下岗职工个人联系,倾听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限时承诺制,纳税人涉税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落实全程领、办、催责任制。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在5日内办理完毕;购用发票1小时内办理完毕。

  (四)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降低下岗职工享受政策的门槛。

  1.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2.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免征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依据[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减征比例=(企业但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得出的比例,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延长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相应年限的政策优惠,最长不超过3年。

  (五)简化管理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1.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且经营规模、营业额较小的,免费办理简易税务登记卡,代替税务登记证;取消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个体业户一年一度的税务登记验证工作。

  2.对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减免税手续简并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副本)等。

  3.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手续简并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批复证明,劳动合同(副本)等。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减免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到办理登记的地税基层分局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地税部门实行一次核准,2005年前享受(《再就业优惠证》年检不合格的除外),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各县市区局对上述各类减免税,每月汇总填制《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备案汇总表》报市局备案。

  三、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配合

  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税管、征管、法规、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税收管理部门通过“12366”咨询服务热线,设立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台,为下岗职工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政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泰安地税“政府网站”、公益公示牌、新闻媒体、室内公示及其他方式大力宣传、公开地税政策法规、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监督渠道等,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创造公开透明、阳光作业的政策环境;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优惠政策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对由于地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者阻碍政策落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抓典型、树标兵,积极开展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评先树优活动。

  四、加强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保障措施到位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工作,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二)建立下岗职工接待制度,凡来人、来电咨询,要热情接待。畅通沟通渠道,设立政策咨询、优惠政策落实。

  监督电话12366,投诉电话6114226

  同时,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外部沟通,认真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