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市、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3]100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特制定《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我市指定的贷款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制定了《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作为指定的担保机构, 苏州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制定了《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现将《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附《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3、《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4、《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居委会或创业培训机构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运作,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办理该项贷款的市级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条 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与贷款担保机构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条 监督与审计。办理该项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及各市支行,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苏州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商业银行为苏州市区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有关担保和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述两机构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框架下另行制定。各市(县)和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也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市(县)、区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二: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规范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 设立"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由苏州市财政局筹集,并根据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弥补和调整。

第三条 苏州市财政局对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有检查和监督权。

第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由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受托运作的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指定开设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苏州市商业银行沧浪支行(以下简称经办商业银行)。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后,经办商业银行负责对基金专门账户的监管,基金专门账户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付利息。

第六条 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自身的其他经营业务严格分开,单独核算;贷款担保基金应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当经办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时,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由担保公司代位清偿相应的不良贷款本息。

第八条 当经办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担保公司应立即停止担保,经办商业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九条 经办商业银行应每月将贷款的还款情况反馈给担保公司。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经办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贷款如期不能偿还,经办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及时进行电话催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或不能如期归还八次以上的,担保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上门催收,并及时将贷款逾期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对骗取再就业资金、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恶意逃债的,担保公司应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贷款担保基金的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满三个月不能归还或不能如期归还累计九次以上的,银行应对该贷款作停息处理,担保公司则将该贷款进入代偿程序,填写有关担保贷款代偿审核单,附经办商业银行的逾期贷款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担保公司上报的担保贷款代偿审核单,进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单和基金专门账户支票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代偿。

第十四条 代偿程序后,已代偿的贷款本息的追偿权转移给担保公司,银行应配合将有关手续、账册移交给担保公司。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依法对已代偿贷款进行追讨,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经办商业银行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的产生,担保公司和经办商业银行应及时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做出汇报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操作管理,根据《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再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时,借款人必须由"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进行追究,或由保证人全额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苏州市商业银行沧浪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必须符合《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范围。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培训结业证书;

四、本人所在社区出具的推荐意见;

五、"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进行担保的意见;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所指定的"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担保的申请;在取得同意进行担保的意见后,由借款人将贷款人所需的资料以及贷款申请送达指定银行;银行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担保公司所同意担保的最高额度。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移作它用。

第四章 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2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与指定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本贷款利率实行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六条 采取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办法的借款人,如果不能如约还款达到累计六次还款额之和,银行将对不能如约还款的金额按规定计收相应罚息。

借款人对于临时所不能如约还款部分金额,可在总贷款期限内逐步进行弥补还款。

超过总贷款期限的贷款亦作为逾期贷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中止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担保公司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按照《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做好苏州市下岗再就业的服务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展开并确有成效,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操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担保贷款还本付息要求按月归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下岗失业小额贷款。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担保对象确定:按照《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担保人员须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可行合法的再就业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担保受理需具备的基本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必须是本市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

2、年满1 8周岁,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0岁以内。

3、诚实信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就业愿望。

4、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

5、有可行合法的再就业项目和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项目差额部分担保贷款。

6、被担保人员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第三人信用反担保、抵押、质押)。

7、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再就业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别项目经申请审批可以适当延长。

8、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人次不超过两万元(基准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其中嫡系亲属人数不得超过2人),每增加一个人最多可增加50%基准额度。

第八条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九条 还款付息要求:按月归还,累计3个月次不归还者,设定风险关注对象;累计6个月不归还者,则视为逾期。超过总款期限的贷款亦作为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书面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操作流程:

1、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发担保公司窗口领取表格、资料)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社区明确推荐意见,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还需要创业培训机构的明确推荐意见,(主要针对申请人的生活习性、嗜好、家庭情况、特殊历史事件的真实反映以及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用人品的总体评价意见);

3、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

4、担保公司调查审批、同意担保,并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5、借款人将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贷款申请送达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发放贷款;

6、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银行进行跟踪随访;

7、逾期未能及时清偿时,劳动保障部门、社区作协调动员工作,敦促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还清本息;

8、担保公司按照约定代偿给银行;

9、担保公司执行反担保措施;

10、担保公司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结案,形成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人员需提供的基本资料(带*号材料还需提供原件备验、所提供资料均需当事人签字):

1、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件)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介绍。*

2、个人及家庭负债情况。

3、再就业项目介绍、再就业资金安排考虑及再就业项目可行性自我论证。

4、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

5、社区推荐意见(包含个人信誉的其它证明材料)。*

6、反担保有关材料,第三人反担保要提供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及收入情况单位证明,包括房产土地证明等。

7、家庭成员出具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借款人出具自愿以社保基金,归还借款承诺书。

8、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或相关人员因提供资料不实或以欺骗方式(帮助)获取小额担保贷款, 将依法收回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再就业项目、材料审查。担保公司自收到贷款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对确认通过的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予以签定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并向银行出具《反担保确认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担保不向被担保借款人收费。担保业务所需的评估费,他项权证办理费及公证费等由被担保贷款人员承担。

第四章 担保期限与保后监控及归还本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贷款期限在半年及半年以内的,实行到期后一次还清本息,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贷款,鉴于经营情况等原因,导致小额贷款申请人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小额贷款申请人应于到期前45天向借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展期;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本息,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期间,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本息,贷款银行应及时作好收回本息的催讨工作,累计三个月次逾期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反担保人,累计六个月次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反担保人并要求反担保人代为偿还。

贷款担保期间,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的,贷款银行应于到期之日前40天敦促借款人到期还款,必要时协同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社区实际考察动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反担保人。

担保公司要至少每月与逾期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并督促其按月还款;对借款人前期所不能如约还款部分金额,可以在总贷款期限内逐步进行弥补还款。总贷款期限届满,担保公司代偿未归还本金,并开始向借款人、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新的贷款担保,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不良贷款担保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逾期后或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担保公司、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同对贷款人进行还款动员,并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必要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有关财产,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结案,形成备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定期通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执行情况。担保公司每季度将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余额及每月归还跟踪情况的统计报表信息报人民银行、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贷款发放银行。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中止、追索

第二十一条 贷款担保合同需要变更,必须经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借款人三方协商一致方可依法签定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反担保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反担保人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风险管理和基金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1、市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额度由财政局、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确定。

2、贷款担保基金对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3、同级财政部门每年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暂定为担保基金的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人社区明确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不实;相关主管领导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审查不实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单位奖惩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必要时本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贷款经办银行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