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预备役师(旅),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为加强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好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和管理工作,是提升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的基础。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要从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民通用装备、物资,是指预备役部队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可直接从地方征用、征购的设备、物资。军民通用装备主要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机械、修理设备及部分特种车辆、设备等。军民通用物资主要包括粮秣、油料、药品、营房设施及给养、运输、医疗器材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编,是指将预备役部队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需征用、征购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平时按照“定品种、定数量、定单位、定交接方式”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预先对口编组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是指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使用者对预编装备、物资的保管、保养和维护,确保预编装备、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领导。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由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统一领导,由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衔接同级人民政府,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组织落实。

  就地就近。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原则上预编在提出需求预备役师(旅、团)编组行政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落实,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解决。

  人装一体。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要与人员编组紧密结合起来,力求做到人装一体、人装结合。

  均衡负担。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应在平时做好登记统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区分预编任务,避免预编单位负担畸轻畸重。

  第六条 预编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职责分工:

  (1)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由各预备役师(旅、团)平时根据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需要,依据部队装备编制和上级有关《战备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明确各类装备、物资的品种、数量以及质量,向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提出预编申请,制定预编预案及特种车辆、机械、器材、设备的加装改造方案。

  (2)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依据预备役部队提出的预编申请,协调衔接同级人民政府将预编任务和具体要求区分下达到有关单位,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逐一抓好预编工作落实。分类建立各种预编装备、器材、物资的型号、性能、出厂日期、编号、平时保养和维修等资料档案,制定与预备役部队的交接方案,明确交接地点、方式及有关事宜。

  (3)各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应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按要求完成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档案。

  (4)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结合年度预备役部队工作进行。特殊情况随机进行。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管理应坚持以预编单位和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师(旅、团)管理为辅的原则。平时由所在企事业、行业部门使用和管理;预备役部队战时实施快速动员和平时组织演练、应付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活动时,征用后由预备役部队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担负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要加强对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管理,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和责任。因生产经营需要,对预编装备、物资进行调整换位时,应做出补充安排,并通报有关预备役部队;改造、报废、出让或转卖预编特种车辆、机械、器材、设备时,应预先通报有关预备役部队,待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做出相应调整后,再行处置。

  第九条 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预备役师(旅、团)要了解掌握预编装备、物资在位情况和保养状况。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平时要加强同预备役师(旅、团)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联系,及时通报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有关信息,定期会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和预备役师(旅、团)对预编装备、物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装备、物资及时组织进行调整更换,确保其在位率和完好率。

  第十条 预备役部队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因预编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被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负担,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补偿;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购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行。

  第十一条 对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行业部门和主管部门,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