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阳东县、阳西县人民政府,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二○○三年阳江市伏季休渔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ОО三年阳江市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今年我市伏季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11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03年广东省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03年阳江市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的长远利益为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确保广大渔民和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伏季休渔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二、目标要求

  从2003年6月1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除刺网、钓业、笼捕外,不论是单一作业或是兼业生产的其他所有捕捞渔船和作业单位,一律禁止在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凡在闽粤交界海域(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作业的灯光围网作业渔船同样实行休渔。休渔渔船必须按照“船进港(船籍港)、网封存、证集中(捕捞许可证)”的要求依法休渔。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工作

  今年我市伏季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下旬至5月31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落实部署,充分做好伏季休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

  1、积极发动。

  (1)认真动员。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对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沿海各县(区)、镇要贯彻落实省市伏季休渔的有关文件精神,动员和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全力投入伏季休渔工作。

  (2)做好宣传。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伏季休渔宣传活动。要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冷库、油库等渔业活动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和宣传画,派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巡回广播,制作宣传录音录像带在渔村、码头、市场反复播放;要宣传《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有关休渔的管理规定,宣传前4年伏季休渔的先进典型;要在所有渔港设立伏季休渔倒计时牌;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的伏季休渔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参与伏季休渔的自觉性。同时,宣传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做好渔业从业者、渔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领导。

  (1)沿海县(区)、镇人民政府要把伏季休渔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主管渔业的县长、镇长要亲自抓,切不可掉以轻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工商、民政、流渔办、卫生及防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伏季休渔的宣传、管理、执法、治安、消防、预防“非典”等方面的工作,把好海上、码头、港口、市场、冷库、油库、卫生防疫消毒等管理关,落实责任,综合管理。

  (2)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把伏季休渔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一把手要亲自主持,成立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伏季休渔的日常工作。渔政执法、渔业生产、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全力以赴,确保伏季休渔指挥系统顺畅、高效。

  (3)沿海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由书记、镇长挂帅,负责本镇伏季休渔的组织管理工作。

  (4)要高度重视外省渔工返乡问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外省渔工返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做好控制外省渔工返乡工作。要在已成立的休渔领导机构中专门成立控制外省渔工返乡的工作组,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3、做好休渔管理的准备工作。

  (1)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休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把“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作为伏季休渔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做好伏季休渔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要抓紧对渔港和渔船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于未然。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落实人力、物力和各项防范措施。要提前作出妥善的避风安排,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要抓紧配足、配齐。

  (2)抓紧界定伏季休渔对象。实行休渔的对象是:除刺网、钓业、笼捕以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不但包括使用船、艇、排、筏从事底拖网、拖虾、拖贝、围网、掺缯、定置等作业,也包括兼刺、钓作业、笼捕的上述各类渔船。各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对伏季休渔对象登记造册,在5月23日前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在渔港、码头张榜公布,便于渔民群众互相监督。及早对伏季休渔所涉及的渔民逐一派发宣传资料,使渔民深入了解伏季休渔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重新检验核准,经检验不合格或去年以来未到南沙海域生产的,渔政部门要收回其《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按有关休渔规定实施管理。

  (3)要提前做好渔港的清理整顿,坚决清除航道、泊位以及码头的障碍物和违章设施,保持渔港航道畅通。要根据伏季休渔渔船数量合理划定停靠泊位,做好渔船回港停泊计划,以方便渔船停靠。原则上本市渔船要回船籍港休渔,本市渔船在市内过港休渔的,要经有关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过港休渔渔船的船舶单位要做好对其过港渔船的安全防范跟踪管理工作。

  (4)渔政部门要制订伏季休渔的具体管理方案,做好港内管理、海上执勤、陆上检查等方面的准备,保证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处于最佳状态。

  (5)有关单位要落实伏季休渔所需的经费,包括宣传费用、管理费用等。

  (6)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沿海乡镇必须确保所属的休渔渔船于6月1日12时前全部回到船籍港或指定的休渔停泊区,封存网具,上缴捕捞许可证,悬挂伏季休渔旗。

  (7)卫生防疫部门要制定休渔防非典工作方案,做好有关休渔渔船的防非典准备工作。休渔船进港休渔时要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渔船进行防疫消毒;对休渔船船员进行必要的体检,一旦发现患者或疑似病例,要立即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

  (8)要加强外省渔工的管理,组织安排好外省渔工就地工作、就地学习、就地休息。对要求返乡的外省渔工,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予以劝阻,个别因故确需返乡的要对其先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通知原籍地有关部门和原籍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驻粤办事处,经办事处查验同意并向当地政府办理交接登记后,由其组织安排返乡;严禁外省渔工未经查验和同意擅自返乡。

  (9)休渔结束前,外省返乡渔工返回我市工作的船员,须由所在省县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并出具证明,无感染者方可下船工作。

  (10)加强对准备工作的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支队对各地的伏季休渔准备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实施阶段(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伏季休渔渔船的管理,加强对渔港和渔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做好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渔民培训和后勤保障及卫生防疫等工作,保证伏季休渔安全、有序、顺利地进行。

  1、加强监管。

  休渔期间,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工商、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实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管,冷库盘”的全方位管理。海上、港口的渔业管理以渔政部门为主;渔船渔港的卫生防疫以卫生部门为主;其他管理以公安、边防、消防、工商等部门为主,齐抓共管,不留死角。要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沿海乡镇要和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措施防台、防火、防洪,共同做好休渔安全工作。各渔政机构要引导、指挥休渔渔船进入休渔锚地;待休渔渔船全部回港锚泊后,要开展地毡式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监督休渔渔船落实防风、防火、防洪措施及船员值班情况;要禁止在休渔渔船锚泊区进行供油、维修等危险作业。卫生防疫部门要按规定对进入渔港休渔的渔船、船员进行消毒及健康检查、造册登记。开捕前,对休假和新进船员及渔船也要进行防疫处理。

  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渔港的管理。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渔港,要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并组织各县区交叉检查,严格把关,防止突发事件。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规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代购、销售未经渔政部门处理的违禁渔获物,对刺钓作业渔船实行凭有效捕捞许可证补给,防止出现漏洞和避免影响这些渔船的正常生产。要加强对刺钓作业渔船的管理,防止其变相从事拖、围、掺缯等休渔期间禁止的作业类型,特别关注前几年强制改为刺钓作业的120匹以下的小型拖围渔船,而实际继续从事拖网作业的,一律纳入休渔对象,严格监控;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经审批后,允许其调整作业出海从事刺钓生产,但休渔结束后,不得恢复原作业;外籍渔船、港澳台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外海区渔船及其他有关渔船,均须按休渔管理规定严格监管,不得例外。对经批准到南沙生产的拖网渔船必须悬挂明显标志,回港前要报请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合格后方可到指定渔港卸鱼和补给。为防止到南沙生产渔船进入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生产,其中的“指挥船”要安装GPS船位监控系统,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到南沙生产拖网渔船一旦被发现在北纬12度以北海域违规作业,取消其到南沙渔场生产资格,并按违反休渔规定从严处罚。渔业资源调查渔船由各监测点渔业主管部门挑选推荐,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省海洋与渔业监测中心审核确定和公布。资源调查渔船要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悬挂明显标志;出海生产时必须有渔业资源监测人员随船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海域和内容进行调查;进出港必须报请渔政船接送,接受渔政人员登船检查,在指定的港口销售渔获物和补给。休渔渔船因维修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离)港的,必须报所在地渔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航行。

  2、严格执法。

  休渔期间,对在海上违规作业的渔船和单位,一律从重给予处罚。对违规出海作业的休渔渔船,依照《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未返港、不封存网具和不上缴捕捞许可证等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和单位,按农业部有关休渔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休渔期间,要组织力量对电、炸、毒鱼和滩边罟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作业予以打击和取缔,并继续清理取缔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外海区渔船和沙滩船厂,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3、扩大宣传。

  除了广泛宣传休渔的意义外,还要及时通报休渔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宣传休渔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休渔期间违规的渔船和人员要公开曝光处理。

  4、搞好服务。

  (1)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引导部分渔民合理调整作业,安排渔民参加渔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组织船员参加培训学习,应当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防非典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各级渔政部门要会同沿海乡镇做好渔船停港锚地、泊位的管理,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同时加强渔港港务管理,为休渔创造良好的停泊、避风、卫生、治安条件。有关部门要做好开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民在8月1日12时后能正常出海生产。

  (3)休渔管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增强服务意识,防止简单粗暴和激化矛盾。除了集中捕捞许可证外,其他渔船证件可不集中;渔政部门要全面推进统一综合执法,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为渔民服务。

  (4)对在休渔期间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和照顾,对休渔停港渔船一律不得加收各种规费,不得增加渔民负担。

  5、增殖资源及保护。6月上旬在全市沿海统一开展人工放流工作,进行海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休渔期间,要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工作,加快人工鱼礁建设步伐。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8月1日至9月初)

  1、各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对伏季休渔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总结休渔工作。

  2、开捕后,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部门应继续向渔民群众大力宣传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和幼鱼幼虾保护等有关规定,防止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切实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3、渔政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禁渔区(期)、保护区(期)规定渔船及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对查获的违规渔船和船主,一律公开处理,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