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宣传《公共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
(第三号)

  卫生部于4月29日公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5月7日公布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5月8日公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并制发了《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准确掌握上述指导原则,现将以上文件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一、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生活、工作场所通风。

  二、其他有效的预防措施:

  1.不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

  2.注意个人卫生,用肥皂和流动的水洗手。

  三、在部分场合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内戴口罩(12-16层)。

  四、尚未肯定预防效果的措施:

  1.服用中、西药物;

  2.室内使用熏香;

  3.使用干扰素喷喉、鼻。

  五、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1.露天场所戴口罩;

  2.以注射方式给予“预防性”用药(如:注射“丙种球蛋白”等)。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如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共厕所、交通工具内部等。

  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可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六、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七、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 dc.net.cn/)《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询问。

  八、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队伍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

  和处理原则(试行)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 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的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司机、乘务人员。

  4.轮船。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共同居住的人员。

  (2)在同一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共同进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症状,则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对其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一般接触者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一般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一、加强对流行地区民工返乡的监测。流行地区当前指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等地区(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地区、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三、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

  四、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五、医学观察的内容是: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等,观察期限为14天。

  六、无症状者不需要隔离。

  七、被观察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断,并采取隔离措施。

  八、若被诊断为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九、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组织力量对己从流行地区返回的民工进行逐个排查,具体要求按上述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