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 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 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继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精神,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在我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对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允许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限制入户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参照购买商品房的入户条件,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办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江苏生源和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我市学生,按原政策规定迁移户口。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公安分局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发准迁证。公安分局户 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市区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七、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八、县及县级市的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执行。

  徐州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