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2年11月,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要求,下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平政[2002]56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26号),就如何解决当前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和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备案通知》下发后,多数县、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鲁山、宝丰、叶县、汝州、卫东、新华、湛河等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备案通知》的精神,下发了专门文件,在本地区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不少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确保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审查。但是,我市的备案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大多数至今未建立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备案通知》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地区、部门不能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内涵,将一些安排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表彰决定,甚至具体行政行为当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文件没有及时审查,备而不审、有错不究的情况相当普遍。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从思想上、制度上、落实措施上查找原因,认真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保证《备案通知》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备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备案通知》的规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规定”、“办法”、“细则”、 “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统称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自发布之日起30日、2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行省垂直领导体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市、县(市、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税系统除外),应当分别报对应的市、县(市、区)政府备案。

  (二)关于备案公文的数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一式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有起草说明的还应提交起草说明一式1份。

  (三)关于报送机构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文秘管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件种类和备案数量发送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具体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采取邮寄、交换或者直接报送的方式。报送备案时,应当在信袋正面左下角标明“备案文件,请予登记”字样,以防错用。

  (四)关于监督措施

  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是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重要程序,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发布的法定程序尚未走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完备的。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汇编、编辑出版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目录为准,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汇编、编辑出版,新闻媒体不得刊登、转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按季度公布目录。该目录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在目录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对其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不予认可。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为本地、本系统扩大权力和利益的思想和作法。

  还没有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政府和部门,要尽快建立这项制度。2003年5月以前已发布尚未上报备案的文件,要于2003年5月底以前全部上报备案,并保证今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按要求报送备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备案通知》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使本单位的备案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协调好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真正做到有件必备。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和《备案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可以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经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相冲突的,应当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区、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于开展备案工作不力的,应当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严格贯彻执行《备案通知》和本通知,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

  附件:

  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格式)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格式)

  3、2003年5月以前上报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