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2003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增强人民群众监督意识,预防和杜绝行政执法失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职权(如审批权、许可权、收费权、处罚权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二)执法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办事期限、程序、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名称;

(五)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

(六)投诉方式及投诉处理办法、时限;

(七)其它需要社会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公示内容,由各部门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各区、乡镇、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所属部门的公示内容,由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采用悬挂公示牌、开辟公示栏、印发公示资料手册、登报、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等多种方式,公示内容要通俗易懂,方便群众理解。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公示内容均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资料和软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在鄂州政务信息公众网公告。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在《鄂州日报》和鄂州政务信息公众网公告。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新的法律、法规公布或职能调整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九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中,均视为未公示,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