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市场建设,搞活商品流通,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市场、建设市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组。凡领导组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二、市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建,严格监管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三、市场发展中心是当地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管理市场、从事市场服务与经营的事业单位,负有参与规划和管理、登记、经营市场的职能。我市各类市场建设均要经市场发展中心论证、批准,避免盲目乱建、重复投资。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市场建设用地问题,要把市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对已经规划、建设的市场不准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经政府决定需拆迁的市场应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拆迁问题。

  五、市场建设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的性质、区域位置、建设规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六、提倡企业利用闲置的仓库、场院改建市场。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建市场的,可以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并减收三年的土地租金。租赁期限不低于30年。

  七、市场建设应享有最充分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墙体材料改革、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测量等各种费用,重点项目必须实行特事特办。

  八、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扶持、培育新建的各类市场,在市场开业运营后,一年内免收各种规费。

  九、市场上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由物价部门审定。市场上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向市场经营户公开。凡未列入收费项目范围的,市场经营户有权拒缴。

  十、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多头收费,维护市场经营户的利益。市场各种税费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取、分类核算,由市场发展中心会同具体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市场上乱收费。

  十一、完善市场体系,形成市、县、乡三级市场网络。各级政府要把市场建设和马路市场的“三退三进”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十二、成立各级市场发展协会,研究探讨市场发展长远规划,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市场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创办文明市场。

  十三、优化经营环境,加快市场建设。在市场形成阶段,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督,并积极给予政策扶持。各级市场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具体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完善市场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功能,搞好市场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促进市场繁荣。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