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市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或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立功受奖人员、伤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在省政府下达给中央、省直属单位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要求,中央和省属单位也要按照地方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时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今年内安置工作中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用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就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是改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方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按服役年限2年至4年、5年至8年和9年以上三个等次,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4倍、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搞好服务,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培训工作,联系当地实际,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安置方针、政策,特别是自谋职业的政策,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安置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正确认识企事业单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打消思想顾虑,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所需经费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退役士兵普遍实施就业指导培训,使广大退役士兵初步了解我市的就业形势、国家的安置法规、安置政策等,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成才立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安置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我市“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保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