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市监察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阳泉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阳泉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监察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了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维护正常的医疗救治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物资的来源

  (一)财政安排的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非典”防治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年未列入预算的,从预备费和通过调整预算解决;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未参加医保的下岗职工“非典”患者);

  (八)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非典”患者)。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1、预防治疗“非典”所需的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购置;

  2、用于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维修和改造费用;

  3、从事“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的卫生医护人员以及流调人员的补助(一线人员每个工作日100元,二线人员每个工作日50元);

  4、下岗职工、城市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5、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费用;

  6、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发生的费用;

  7、用于“非典”防治的其它支出。

  (二)社会各届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范围

  1、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市红十字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2、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接受捐赠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对于接收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3、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直接拨付到指定的受益单位。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必须在三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范围同财政资金;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分配要履行必要的手续,要有合理的分配方案,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三、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卫生部门要认真审核和汇总各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使用单位。不得迟滞,不准截留。

  四、财务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报账制度,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及时办理患者医药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结算手续,确保医院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财产物资管理

  本次防治“非典”购置的设备物资,要有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建立出入库制度,妥善管理,待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要重新进行资源整体分配。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使防治资金真正用到防治工作第一线。

  (二)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情况,要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增强捐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捐赠者、社会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