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疫情给我市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饮食、旅店、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酒店代码证年检费、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防雷设施年检费,减半收取电梯检测费、锅炉检测费、公路养路费和旅店业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出租车、旅游客车因“非典”影响导致无客营运的,可申请临时报停。

  3、对水路客运、旅游船只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对饮食、旅店、旅游、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减半收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镇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其中旅游业免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2、对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3、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4、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饮食、沐浴(含足浴)、棋牌室、旅店、网吧、歌舞厅、音乐茶室、台球、客运出租等9个行业的定额,在原有基础上调减50%.这些行业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其2003年度在原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减30%.

  5、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的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

  6、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本市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防治“非典”专门机构向抗“非典”工作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8、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物、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调高至35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400元调高至2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调高至200元。

  10、对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400元调高至2000元。

  四、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1、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市地税局各征管局予以办理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2、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餐饮、商业、宾馆、旅游企业及重点专业市场,各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政府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给予50%的贴息。

  3、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4、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水、电费价格实行与一般工矿企业同价。

  5、各级政府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投资的企业,已经出租给商业零售、餐饮等企业用于经营的,其租金减收25%.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

  2、对本通知明确减免的税、费、基金,在规定减免期限内已征收的,当期能退的则退;不能退的,在下期征收中予以抵扣。

  3、对本通知明确减免的收费项目,由各执收单位确定具体减免单位,办理减免手续。若在具体办理减免事项时,缴费单位与执收单位对减免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由执收单位报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解释核定。涉及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基金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时即报即办。

  4、因采取上述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等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