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4号)和《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3号)的精神,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娱乐、公路客运业、出租汽车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

  (二)全额减免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三)减半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四)上述全额减免和减半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不再退还。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集贸市场、娱乐业、公路客运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

  (二)全额减免的收费项目: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鉴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检测)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垃圾处理费;随水(电)价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铁路道口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劳动管理就业收费中的临时用工服务费、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民兵统筹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费。

  (三)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人防工程使用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中的锅炉测试费和锅炉检验费。

  (四)凡用户一次性按季或按年缴纳上述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将规定减免时间内的金额全部予以退还。考虑到我市“非典”疫情的特殊情况,用户要求退还所缴费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9月底前予以退还;用户要求抵顶第4季度或2004年所缴费用的,应公告承诺予以抵顶。对按月收取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停止收取。

  四、市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得再行收取。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今年内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物价部门已决定不再出台新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也不得出台经营性新项目和提高收费(价格)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本地制定的收费(价格)标准。

  六、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识大体,顾大局,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搞好宣传工作,把这次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宣传到所有的减免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体会到党的政策的英明,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二)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后,各执收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不得该减不减,该免不免,也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免标准。

  (三)建立减免项目公示制和违规行为举报制。各有关收费单位要设立公示栏,将此次减免政策公示于众,实行阳光作业。对于不执行减免政策,继续收取基金和收费的行为,交纳基金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向政府及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对举报人保密,发现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查处。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督查组,深入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明查暗防,随时掌握减免政策的落实兑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过去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发现个别单位仍在收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级、各部门要将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取消或减免项目、金额等,于2003年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