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企业,促进景宁经济的发展,尽快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投资方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所办的联营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从外地[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可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

  四、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五、上述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主管税务局审批。??

  六、本通知仅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区,其它县[市]的民族自治乡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