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申请表

二00三年三月二日

通辽市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完成扶贫开发任务,根据市委[2002]3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3年-2005年600个贫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自治区“千村扶贫开发工程”资金)、市财政2003-2005年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全市扶贫捐款及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持各个贫困嘎查村的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旗县市区扶贫办、包扶干部及被扶嘎查村三方要对建设项目内容签订责任状。要坚持扶真贫,真扶贫的原则,既不搞平均主义,也不要垒大户,重点扶持贫困户,做到项目到户,效益到户。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包扶贫困村的处级干部与被包扶嘎查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照责任状确定的扶贫任务和目标,制定本嘎查村3年扶贫开发计划,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报旗县市区扶贫办批准、备案。

第五条 旗县市区扶贫办要及时认真审定各贫困嘎查村扶贫开发计划,并根据每年的资金额度及早下达各个嘎查村年度扶贫项目计划。

第六条 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经批准后,由旗县市区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具体负责项目验收。

第七条 600个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不许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变更项目。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不准在扶贫项目资金中列支“三费”(前期费、管理费、培训费。非国贫、区贫的县市区可按扶贫资金总量的2--3%,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 600个贫困嘎查村各类项目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各旗县市区财政对进入本级的扶贫资金都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划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一条 600个嘎查村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各个贫困嘎查村根据《责任状》、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填报《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由包扶干部、村委会共同签字,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有效凭据,经苏木乡镇审核,上报旗县市区扶贫办复审,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的,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可以以物代投。采购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600个贫困嘎查村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到项目。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为被扶持的行政村,即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没有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书或没签责任状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项目建设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旗县市区扶贫办要在每个季度末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