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严防“非典”疫情向农村地区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省防治“非典”指挥部下设农村组,会同防治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各市、州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县(市、区)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建设工地、集贸市场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市、区)、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的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回乡外出务工人员健康检测登记、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可以制定乡规民约,实行群防群控。

  二、医务人员培训

  4、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市、区)、乡(镇)、村医务人员分层次、分批组织培训。市、州卫生局负责培训县(市、区)师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培训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乡 (镇)卫生院负责培训乡村医生。

  5、以国家疾控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和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为主体教材,区别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重点。对县(市、区)医务人员重点培训“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对乡(镇)医务人员主要培训“非典”诊断、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对乡村医生主要培训“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

  6、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医务人员。以举办培训班集中授课为主,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条件,采取实地带教、操作演示、专题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鼓励和组织各级医务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基本技术的自我学习和训练。

  三、宣传教育

  7、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实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基本内容,使农村干部群众重视防治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依法履行“非典”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要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治、可控、不可怕,消除忧虑,解除恐慌心理,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8、“非典”防治宣传要确保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宣传、教育、卫生、农业和工、青、妇等部门和单位要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农村“非典”宣传教育,并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使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要重点抓好乡镇领导、村组干部、乡村医务人员等骨干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9、做好农村中确诊“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自觉接受诊疗及隔离、留验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治工作。要全方位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10、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注意发挥农村地区宗教界人士的作用,鼓励他们在保护好自己健康的前提下,利用教义教规规劝信教群众尽量在家从事宗教活动,平时少去或不去宗教活动场所,减少或停止集体宗教活动,降低信教群众去宗教活动场所感染“非典”的危险;暂时停止接纳外来宗教人员;有多人生活在宗教活动场所的,个人用具要固定使用。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11、建立从省到村的疫情信息网络。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农村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农村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12、“非典”疫情常规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与计划生育系统相互配合的“非典”疫情报告机制。由乡镇(街道)防疫专干负责收集辖区内“非典”疫情,及时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录入后报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典疫情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并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首见报告制。基层医疗机构、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发现有疑似症状的病人,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按程序报告。

  13、乡(镇)、村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非典”疫情报告,在校内提供15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立校内留验站。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对在校学生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询问,每天向当地卫生院报告一次学生健康情况。发现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和教师,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14、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长和乡村医生、计生专干负责本村可疑情况排查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可统一安排调度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个体行医人员协助工作),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乡(镇)医疗机构和乡(镇)政府。乡(镇)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核实后要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5、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医学观察。凡是从疫情流行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要在家隔离7-14天,坚持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并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一旦出现疫情,要采取断然措施,及时处置。

  16、各县(市、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地要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或经停“非典”流行区汽车、列车、轮船和航班到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要立即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生、干部和群众,应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8、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个乡(镇)、村组出现疫情,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实行疫区封锁,坚决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19、村卫生室和农村个体诊所一旦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要立即护送至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治疗或放走发热病人。乡卫生院对就诊的疑似病人要采取隔离措施,并迅速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0、对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和周围环境(特别是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每日都要做好消毒工作。

  21、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死亡后,必须立即消毒、火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火化,骨灰可土葬。

  2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准确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3、已发生疫情的地区,禁止举行集会和婚丧嫁娶等群体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4、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25、在“非典”疫情处理中需要采取必要医学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当地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疗

  26、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坚持分散就诊、可疑留观、规范转送、集中收治的原则,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收、推诿病人。

  27、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发热门诊。有条件的要设立隔离留观室,没有条件的设立隔离留验室。对就诊或由村卫生室转来的发热病人,不能排除“非典”可疑病人的,在隔离留观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进一步鉴别诊断,如诊断为疑似病例则立即启动转送程序,由专用车辆专人转送到县以上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观察。

  28、每个市、州政府所在地要选择1-2所、每个县选择一所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收治“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除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外,还要建立隔离病区,每个市、州还要确定一所远离城市、周围居民少、有利于救治的全封闭隔离医院。经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都要按规定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的隔离病区或隔离医院进行治疗。

  2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留验)室、隔离病区、隔离医院和转送病人的车辆都要严格做好隔离消毒工作,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措施。

  七、减少农民工流动

  30、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各县、乡政府要及时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疫情发生期间不组织劳务输出。同时,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非典”流行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非典”流行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向外出务工人员及时介绍家乡情况,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八、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1、各县(市、区)要结合防治“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灭鼠灭蚊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改善农村卫生面貌。

  九、保障措施

  32、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组织专家组和机动从,随时为农村“非典”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农民中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从留观、隔离到整个治疗期间所发生的治疗费、生活费用等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中央和省、市、州财政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34、要严格实行用工单位责任制。疫情发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农民工用工合同,不得以“非典”为由遣散、辞退农民工,也不宜大量新招农民工,以免造成大规模人员流动。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

  35、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规定,为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隔离病区和隔离医院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36、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应由实施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的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37、依法加强农村医疗市场和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行为,保证农民用医用药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严禁以防治“非典”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严禁借机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损害农民利益。对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正常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对借机制造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38、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推诿扯皮、工作责任心不强者严厉批评教育;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