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厅、省军区政治部、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19日

  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厅、省军区政治部、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2003年4月16日)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加速湖南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最终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十五”期间我省的扫盲工作,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我省扫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坚持将扫除青壮年文盲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扫盲工作。

  我省扫盲工作的原则是:

  ——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扫盲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扫盲工作。

  ——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原则,即坚决堵住新文盲,大力扫除剩余文盲,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水平。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以农民的学习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增强扫盲教学的实用性。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工作。

  二、主要对象、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对象与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重点对象是15——24周岁具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扫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将青壮年非文盲率巩固提高到95%以上;

  ——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巩固扫盲成果的基础上,使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8%以上;

  ——全面控制复盲,在巩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青壮年非文盲率,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与社会发展和个人需要相适应的终身教育体系。

  (二)主要任务

  1.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按照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逐组逐户核清底数,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2.堵扫结合,巩固成果。坚持依法治教,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巩固“普九”成果,杜绝新生文盲。对15周岁以下未达到非文盲标准的少年儿童,中小学校要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完成义务教育;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全面实施扫盲教育,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要制订具体措施,使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青壮年脱盲人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要用特殊的政策、特殊的措施、特殊的感情,重点抓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实行专项扫盲,切实巩固、扩大扫盲成果。

  3.明确导向,提高实效。要转变扫盲教育观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建立以学习需要为导向,能满足成人文盲基本学习需求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的实用性。逐渐从扫文字盲向扫文化盲的方向转变,由识字、计算为主要内容的扫盲,逐步转换成基本语文、实用数学、创业知识与技能、家庭生活知识与技能、公民生活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的扫盲。在农村中小学、成人学校设置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课程,及时就近地为文盲提供学习机会。改革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从以考核识字为主的结果评估向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转变。

  4.依托学校,落实职责。扫盲工作是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各地应依托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建立扫盲教学实施网络。鼓励农村普通学校“日校办夜校,一师任两教”。有扫盲任务的地方,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教师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应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把在校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政策、经费支持。

  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确保扫盲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要制订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推进扫盲工作。要继续实行政府、教育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

  2.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分工协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扫盲工作质量和水平。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和其他读物;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参与

  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保学活动,并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

  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的驻湘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3.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1)各级人民政府要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盲工作中,培训专

  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一部分经费;(4)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6)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7)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扫盲奖励经费。

  4.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教育机制和开展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扫盲工作的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要确定体现时代性和实际需要的扫盲课程和内容;针对成人文盲的特点,改革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成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特有的教育规律、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及教材读物开发办法,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扫盲工作的复查机制。以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经验收并命名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的县级行政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指标下滑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两年内整改不合格的,省政府取消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的称号。省教育督导部门将继续加强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6.建立扫盲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