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有利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企业集约化程度;有利于农村和城镇产业与人口的合理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乡镇工业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已经起步,正在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认识,形成合力,促进我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园区的设立必须经政府审查批准,园区的开发建设,既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又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要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各地建设乡镇工业园区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建设重点应放在县城、重点镇和中心镇,切实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盲目圈地。行政村所在地原则上不再新建工业项目,乡镇工业重点新、扩、改项目原则上都要入园建设。对现有的各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经贸小区等要调整布局,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合理整合。

  (三)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相结合。园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县域城镇体系并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构筑空间布局合理、区域资源共享、人口与产业合理集聚、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园区体系,使园区成为小城镇的产业支撑点。

  (四)坚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要发挥乡镇工业的体制优势,抓住结构调整的机遇,鼓励和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在园区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特别是以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植一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产业群体。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园区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入园区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层次,严禁兴办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园区项目建设要依法进行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安全生产。鼓励开发和建设生态环保型园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扶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搞好园区的规划布局。当地政府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园区规划要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培育区域特色经济相适应,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园区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专业机构编制,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优先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对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转、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确保对园区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制订科学的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入园龙头骨干企业的建设用地,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给予重点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中,要优先考虑工业园区用地,同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对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州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实行异地开发整理置换;允许将整理出的耕地面积按规定折抵园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供地计划按项目供应工业园区用地。对工业园区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能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对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以降低投资门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园区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允许进区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资产作抵押,申请抵押贷款。工业园区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参与园区内征地拆迁事务,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向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出让供地,出让金可以按政府确定的最低控制标准执行。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确认在两年内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业主,并办理有关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上交财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返还园区。

  (三)加大对乡镇工业园区的投入。从2003年起,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园区建设。凡在园区所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50%以上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应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园区项目建设。工业园区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园区发展的特点,积极采取适宜的信贷方式和服务措施,加大对园区及区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银行应为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贷款,为入园业主提供商铺按揭贷款,对外向型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并对园区内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适当增加授信放贷比重。要将园区内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优先予以融资担保。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金融机构对园区及区内企业的信贷融资能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

  (四)进一步优化园区环境。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省内外上市公司、乡镇企业及其它投资者到乡镇工业园区投资兴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进入园区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制,对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要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入园企业享有经营和用人的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凡入园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22号、农业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2]6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园区内企业进行收费,更不得搭车收费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经税务机关批准,园区内各类生产性企业,可以参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同类企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园区内外商将利润用于园区增加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所得税税款。园区内“三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款,是个人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园区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合作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依程序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省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省乡镇工业园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园区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园区要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