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 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 宪法 、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席的,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认真阅读文件,做好审议准备。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市人大常委会 议事规则 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严格要求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