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现将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部门,规范捐赠工作。全市社会捐赠工作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非典防治办公室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移交同级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红十字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并完善工作联系网络和值班制度,确保责任到人,反应快捷,信息畅通,保证全市社会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明确社会捐赠的原则、方式及种类。此次社会捐赠的原则:坚持自愿捐赠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社会捐赠的方式: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捐赠工作方式,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传播。捐款可采取通过银行、邮局汇款方式,尽量避免面交。要做好接受捐赠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防护消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捐赠群众和工作人员不在捐赠过程中发生感染。此次捐赠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对捐赠数额较大,捐赠者提出要求的,可举办简短交接仪式。接受捐赠的种类: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际,此次接受社会捐赠既包括资金,也包括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试剂,以及有关诊断、医疗监护和运输等设备。

  三、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向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接收部门应在三天之内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助、诊断、治疗和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此次捐赠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负责统一汇总捐赠情况。要建立捐赠情况报告制度,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四、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