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订的《关于实施阳江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阳江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医疗费用个人适当负担。

  (三)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四)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财政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上述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市财政审核拨付。不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市直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筹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属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属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补助经费按季度拨付及缴纳。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政府预算,由财政拨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并建立健全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一)公务员住院补助保险。医疗补助经费的80%用于公务员住院补助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参保人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时使用的自费药品在3万元以内的可报销20%.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20万元。下列自费药品不能报销:

  1、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粉)、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蛤蚧,以及上述中药制剂;

  3、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

  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二)划入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金比例及用途。医疗补助的20%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住院费用需个人自付部分。

  第七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不得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办理程序是先基本医疗保险,后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后到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九条 中央、省和外市驻阳江单位、市辖各县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如需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商市财政局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