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鄂州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鼓励外来投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客商兴办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购买用地每亩价格不超过2.5万元。凡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项目,购买用地每亩价格不超过5万元;凡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购买用地每亩价格不超过6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用地每亩价格不超过7万元。外来客商可吸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和租赁集体土地兴办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兴办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外来客商收购市属国有企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企业收购前应纳税额进行审定,确定纳税基数,超过纳税基数的市级留成部分返还30%。

第五条 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凡涉及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60%。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

第六条 外来客商以现金收购本市国有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评估价优惠30%出售。

国有企业以厂房或设备入股与外来客商合作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评估价的70%作价入股。

第七条 外来客商投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特别优惠。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有财务关系的外来投资企业。市内企业投资比照执行。葛店开发区、各区、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原有的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