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调处办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
(市调处办 2003年5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时、公正调解和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县(区)的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调解管辖区域内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乡(镇)内发生的除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以外的土地、山林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三、调处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建立档案,了解辖区内纠纷的底数及其各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权属纠纷的调处申请,并按纠纷的类型将其分流给有关主管部门。

  (三)检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的纠纷调处工作。

  (四)指定牵头和协助调处混合性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

  (五)接待当事人来访,处理当事人来信。

  (六)培训调处工作人员。

  (七)拟定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调处工作情况及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处工作情况。

  (九)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

  (十)负责与相邻的市、县(区)、乡(镇)的有关部门协商调处跨区域纠纷案件。

  (十一)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

  四、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上述权属纠纷做出处理决定。

  五、市内、县(区)内的纠纷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调处办统一受理调处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直接向调处办申请调处的,由调处办受理该申请。

  (二)当事人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的,由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四)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申请调处,调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对该案进行调处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调处。

  六、乡(镇)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中没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调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统一受理。

  七、调处办接到当事人的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该案件移送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八、调处办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九、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调处办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权限范围的,可以向调处办提出异议,但不得自行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调处办移送的案件属于混合性权属纠纷的,应当将此情况向调处办反映,由调处办指定牵头调处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案情复杂,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开展调处工作的,可以将此情况向调处办反映,由调处办协调其他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十、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结案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卷资料复印件送调处办备案。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同案卷资料送调处办。

  调处办对案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处程序合法以及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报送人民政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处程序不合法的,将案卷资料退回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补充调查。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调查并重新报送案卷资料;认为处理意见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与负责调处该案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形成新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

  十二、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当将案卷资料报上级人民政府调处办,由调处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关主管部门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也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将此情况告知调处办。

  十四、当事人认为有关主管部门在调处工作中有《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向调处办举报,由调处办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十五、海滩涂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程序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