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最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证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防治“非典”,巩固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坚决打赢抗击“非典”这场硬仗,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都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认识《条例》对当前抗击“非典”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掀起贯彻《条例》的热潮。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培养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增强依法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宣传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市普法办公室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各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要把广大农村及社区作为宣传的重点,增强全社会对“非典”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打赢抗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只有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使整个防治“非典”工作有序地进行,才能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才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非典”防治领导机构,对“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依法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生产供应,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四、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非典”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疫情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蔓延,依法实施救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防止“非典”在农村的蔓延。

  五、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前往就诊的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例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例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非典”病人诊疗规范,努力提高诊断治疗水平,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要积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用法律武器来抗击“非典”,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依法防疫。

  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学习科学防治“非典”的知识,不传谣、不信谣,要认识到“非典”是可防、可控、可治的,“非典”的防治是有法可依的。要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疫意识。要积极配合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夺取“非典”防治斗争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