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梧州市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7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托梧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三网”网络,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对从非典型肺炎(以下称“非典”)流行地区返(来)梧(乡)人员和其他重点人群进行调查、监测和医学观察,以确切查明、跟踪、监测和控制我市“非典”病例情况及其相关流行病学因素,为进一步制定、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目的,确保我市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传入和扩散。

  二、监测对象的确定

  4月1日以后从“非典”流行地区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非典”流行国家返(来)梧的人员,医院重点部门接诊的医务人员以及与“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接触者(包括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均为监测对象。

  责任和义务:

  (一)监测对象应做到:

  1.不离开隔离观察场所,不与外人接触,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接受监测员的询问和指导,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及时报告监测员。

  2.返梧(乡)人员或各种返梧团队的组织者应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责任部门报告,并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表》。

  (二)有返梧(乡)或来梧人员居住的村(居)民要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监测工作。

  三、监测责任单位

  按照分级负责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监测对象的监测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测工作。

  (一)对从“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返梧的城乡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监测责任制。

  1.由县(市)、区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医生协助监测。

  2.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负责从“非典”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

  3.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是负责从“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返回我市的市区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

  4.对因公外出或旅游返梧人员的调查与监测工作责任单位是派出、组织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从“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来梧人员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接待单位和属地管理监测责任制。

  1.因公务来梧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是入住的旅宿业单位,组织或接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对入住人员的调查与监测工作;不入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因公务来梧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是组织或接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2.来梧旅游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是入住的旅宿业单位和旅游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3.因私来梧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是乡镇政府、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调查与监测工作。

  (四)医院是门诊发热病人和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

  (五)教育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是学生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学校校长和托幼机构的法人代表是直接责任人。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是外来打工或工作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

  (七)国泰、恒业、太阳广场、金叶、广汇、文华、珠山防空洞等重点商贸集市及其他的个体从业人员的调查与监测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经贸委、个协、各城区政府,市工商局牵头。

  (八)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开展调查与监测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对各项监测措施的落实。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对象的调查

  1.监测对象由监测责任单位派出的调查人员对其进行医学询问,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并造册登记。对已经发热1天并伴有咳嗽者,必须填写《广西外出返乡或来桂重点人群“非典”监测调查登记一览表》,并迅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2.监测对象在2周内出现过发热(体温38℃以上)、头痛、干咳、全身酸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又没有其他疾病解释时,诊治医生要进一步了解病情、查询病历,对符合疑似“非典”病人临床诊断标准的,填写《广西重点人群疑似“非典”个案调查表》,同时报告疑似“非典”疫情;若发现疑似“非典”现症病人,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严格的个人防护条件下,由指定救护车转送至所辖或就近的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首诊接诊医疗机构防保部门要及时将病人情况通知病人所在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疑似“非典”病人或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律就地隔离进行医学观察14至21天。

  (二)跟踪监测

  按照返梧来梧人员无症状者、重点发热病人、疑似“非典”或确诊“非典”分别实行居所医学观察监测、相对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控制。

  (三)发热病人监测与管理

  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及监测规程(试行)》执行。

  五、监测程序

  (一)对从疫区来梧返梧人员的监测

  1.入境监测

  检测留验站对入境或过境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从口岸入境的人员全部进行体温测检、查询、记录,对区内车辆、船舶搭载的人员填写《过往(进梧)乘客健康登记表》。发现有发热和体温异常者,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送指定收治医院。

  2.居住监测

  (1)从“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返梧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属责任单位报告,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表》,并在居住地或者在责任单位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监测14至21天;来梧人员应报告对口组织接待单位、入住的旅宿业单位和所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调查表》、《返(来)梧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并在其暂住地接受医学观察监测14天,责任单位对来梧人员要集中安排独立楼层和独立单间居住。

  (2)责任单位对返梧人员的监测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一户不漏,一人不少,实行每天早晚测体温并做好记录,指导家庭或其他隔离场所卫生消毒,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表》,每天逐家逐人巡查,并将监测情况在每天下午3时前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天下午4时报上级政府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疾控机构。发现有发热或超过38℃、干咳等疑似“非典”症状的,立即报告上级政府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疾控机构,并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3)来梧人员接待单位或入住的旅宿业单位要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查验其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和来梧乘坐交通工具凭证,并进行体温测量,填写《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必须做到每天早晚两次测体温,填写《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表》和《来梧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每天下午3时要将医学监测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在每天下午4时前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疾控机构。对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干咳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并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经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病例的,立即对相关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4)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对监测对象全部造册登记,由村医或指定的专人负责每天到住处巡查,每天早晚各测体温一次,做好记录和逐级上报,并指导消毒工作。

  (5)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从“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返梧的住校学生,要指定宿舍相对隔离观察14天,每天早晚测体温,并做好记录,每日下午3时上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于每日4时前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要保障被隔离观察学生的生活、文化需要。

  (6)各用工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外来民工和工作人员的排查和监测工作,每天进行测体温1次,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疑似“非典”症状立即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7)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重点部门接诊医护人员和发热病人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六、监测时间

  (一)回顾性调查和监测阶段:从4月21至4月30日完成对曾外出到“非典”流行地区和国家的返(来)梧重点人员的调查和监测;

  (二)动态监测阶段:从4月21日起,严格按分片分类包干和责任到单位的原则,通过采取主动查询和建立全市发热病人监测网络为一体的办法,组织实施对全市重点人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终止时间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信息上报和反馈

  (一)监测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每日下午4时将上述重点人群调查与监测情况汇总后,报当地“非典”办公室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立即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和上级“非典”办公室,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于次日12时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收到报告当日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旦在监测中发现疑似“非典”病例或“非典”病例,农村必须在6小时内,县(市)、区必须以最快方式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报6小时内报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密切接触者的每日医学观察情况也实行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市“非典”诊断专家小组对各县(市)、区和单位上报的疑似病人作出诊断后,于12小时内将诊断结果反馈到各上报县(市)、区和单位。

  八、监测责任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来梧、返梧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发放有关表格,宣传教育来梧、返梧人员履行有关义务,并注意自我保护。

  (二)落实指定隔离观察场所。

  (三)对接受监测人员每天查诊3次以上,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查询等方式。对监测者进行健康检测,每天监测体温和指导居住场所消毒等。

  (四)保障对集中监测观察人员的生活、文化需要,对生活自理困难的被监测观察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五)接受本市居民、村民举报,对举报及时进行查实。

  (六)负责监控返梧、来梧人员不得到公共场所,避免与他人密切接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七)负责将每天监测情况做好记录,填好各种表格,统计上报。

  (八)负责处理监测过程中出现发热病人、疑似或确诊“非典”病例后的送诊、报告、终末消毒工作。

  (九)对超过控制观察期限的人员及时解除。

  九、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经常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内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和监督。凡发现在监测过程中工作不力或谎报、漏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过往(进梧)乘客健康登记表

  2.返(来)梧人员健康调查表

  3.返(来)梧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表

  4.来梧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

  5.广西外出返乡或来桂重点人群“非典”监测调查登记一览表

  6.广西重点人群疑似“非典”个案调查表

  7.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及监测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