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振兴纲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和《在全市实行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意见》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萍乡市质量奖,包括萍乡市质量兴市贡献奖、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奖、创名牌奖(含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奖(含优质服务奖)等奖项,分别授予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达到先进水平和质量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萍乡市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萍乡市质量奖。

  第四条 萍乡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宁缺而滥的原则,坚决贯彻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改革、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萍乡市质量奖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萍乡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市质量奖领导小组由市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评选质量奖工作,认定萍乡市各项质量奖。具体工作由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牌办负责制定市质量奖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申报市产品、服务、工程等各项质量奖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国家、省名牌产品及各项质量奖评选条件的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发布市质量奖各奖评选规定;审核、发布市质量奖各奖项评选项目计划及其评选方案;指导各行业部门开展市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审核并认可有关机构和人员参加具体评选工作的资格;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考评工作;统一制作证书、奖牌和标志。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质量奖的推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本县、区评选项目计划,择优向市名牌办提交推荐评奖项目名单。

  第九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县、区企业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上报及评后监督管理工作,在确认基本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规定期限报县、区政府同意备案后,推荐上报并附申请材料。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市质量奖的企业,基本上应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运行有效,应具备合理的经济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其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评选当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市“质量兴市”贡献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采用先进标准、产品结构、性能先进合理。

  2、获得省、国家名牌产品或省、国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3、生产技术水平高,拥有国内或省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4、近三年省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5、重要质量岗位有质量助理工程师或质量内审员在岗。

  6、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用户评价调查满意度85分以上,出口产品无因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索赔。

  第十二条 申请市优质产品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有注册商标,在本市信誉度、知名度高。

  2、产品实质质量达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名列前茅。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及与省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资料,且产品质量指标稳定。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没有标准应有达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并在市质监局备案。实行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证书。

  4、企业拥有市内或省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5、企业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完善并有效运行,产品在近二年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质量事故。用户对产品质量信得过,售后服务满意。

  6、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规模在市内或省内名列前茅,产销率达95%以上。

  7、企业有围绕名牌产品上规模、上水平、质量管理上台阶的三年规划或五年规划。

  8、产品必须是最终产品,不包括企业自用的中间产品。

  9、萍乡市优质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市优质产品期满后需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名牌办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萍乡市优质产品称号,不再享受优质产品各项待遇,市优质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工程设计和技术安全可靠,先进合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

  2、工程施工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优良。

  3、工程经过一个冬雨季考验后,用户反映良好。

  4、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我市在全省率先崛起有重要意义。

  第十四条 申请市优质服务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较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按国家或省内地方先进标准提供服务。

  2、具有与其服务相匹配的良好服务条件、设施,并不断改进。

  3、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在全市成绩突出。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信誉,服务对象评价高。

  4、近二年来服务满意度指标和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连续保持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自己对比逐年提高。

  第十五条 质量认证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质量体系和产品认证必须是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合法咨询和认证机构审核通过的。

  2、通过认证后,企业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或产品(服务)信誉,市场竞争力和顾客满意程度上有明显提高,进行了认证有效性评价。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市质量奖,应当依照相应奖项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在确认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按规定期限报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名牌办)。

  第十七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5天内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县、区政府同意备案后上报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名牌办)。

  第十八条 市名牌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企业生产条件、实物质量状况、业绩评价等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获市质量奖名单,报市质量奖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对建议获奖名单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批准获奖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由市质量奖领导小组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许可使用市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的立项及能源、贷款、运输、税收、价格等方面对获奖企业予以扶持和优惠,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 对获国家、省、市质量奖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办法,每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奖每年推荐和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到期应重新申请、评选。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奖证书、奖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质量奖标志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发布。

  第二十五条 在市质量奖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奖产品及其包装上、工程上、宣传广告中使用市质量奖标志。并应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年份及奖项名称。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若出现违反评选条件的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市质量奖领导小组将根据其严重程度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至撤销获奖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仿用市质量奖的证书、奖牌和标志,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市质量奖的严肃性,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变相进行具有市质量奖评比性质的活动,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必须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质量奖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元月20日起实行。